《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2月5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落实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进行了调整,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制定《办法》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定要求。
(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法治建设的需要。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均已废止,我省省级层面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章出现空白,亟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三)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调控,防止过高收费回应民生关切的需要。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偏高,一些民办学校收费不规范、乱收费的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对加强民办学校收费调控的呼声较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涉及重大民生,加强对其收费调控和规范,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切实体现。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和省政策文件依据。主要包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方案》,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三、《办法》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是按照行政管理法制化要求,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二)《办法》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审批的面向社会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九条。第一条、第二条分别为《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及遵循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及学历教育中的不同层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了定价原则、程序和定价权限。分级管理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按照定价权限分为省级、市级(设区市)和县级3级管理。分类管理是指按照价格(收费标准)管理形式民办学校收费分为由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学校按照规定的定价原则和程序自主定价2类管理。第七条规定了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的范围和规范成本核算的要求。一是规定民办学校办学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与教学无关的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二是规定民办学校住宿费成本要单独核算,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学费)和住宿成本不得重复计算。在核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时,有社会捐助和政府资助(补贴)的,应从办学成本和住宿成本中扣除;三是规定核定幼儿园人均保教费、住宿费成本时,应统筹考虑幼儿出勤率及寒暑假期间(实行暑假的幼儿园)的费用支出等合理因素;四是规定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要严格进行成本核算(测算),严禁通过虚列成本项目、虚报成本数据等虚假手段,虚高制定收费标准。第八条是对民办学校自主定价行为的规范。规定:一是民办学校在制定和调整实行自主定价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应认真如实做好成本核算(测算),通过座谈、问卷、学校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师生和社会意见,履行集体研究和制发正式文件等程序;二是学校在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在招生报名前30日,将新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三是学校需将新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文件抄报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人社)行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以便于监督。第九条明确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的具体材料。第十条规定了各类民办学校收费的计费周期、计算办法和原则要求。规定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从新学年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费。第十一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学生因退(转)学而产生的退还剩余各项缴费的计算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学生奖励和救济政策,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第十三条规定建立民办学校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民办学校每年3月31日前,要如实填报《年度民办学校收费情况报告表》、《年度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学校情况变更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收费审批权限报价格主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核算办学成本。第十六条是政府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监管的规定。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贯彻落实收费政策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查处。第十七条是保护学校权益的规定。规定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执行日期、有效期限等事项。
五、《办法》与现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定主要不同之处
(一)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规定“各省级政府要加快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规定“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规定“各省(区、市)尽快制订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具体办法,可对非营利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合理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涉及重大民生,加强对其收费调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遏制过高收费的逐利行为,既符合非营利性的法定要求和国家加强收费调控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心愿和诉求。
(二)取消了幼儿园伙食费备案制度。依据《河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清理行政备案事项中“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则上全部予以取消”的要求,取消了伙食费备案管理制度,改为“由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后提出,经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幼儿家长签名同意后执行”。改革后新的管理方式即扩大了幼儿园自主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时效,又强化家了长参与权和收费的民主决策权。
(三)民办高校本科及以上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高校自主定价。目前民办高校办学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体,非全日制教育(成人教育)为辅。按照“抓主放次”原则,对民办高校本科及以上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由高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及法定非营利性要求等因素自主定价。这样即明确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对高校定价行为有所规范,又扩大了民办高校自主权,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的积极性和灵活性。
(四)统一规定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具体项目。为解决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目多、收费乱的问题,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中“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要求,《办法》规定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由省统一管理。《办法》即明确了各层级民办学校允许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具体项目,也规定了制定收费标准的权限和定价、收费原则。
(五)增加了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须进行成本监审或调查的要求。为确保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办法》增加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学校学费(培训费、保教费)、住宿费项目,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对办学成本进行监审或调查”的规定。
(六)加强了对民办学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程序的规范。为加强对民办学校自主定价项目的定价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办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在制定和调整实行自主定价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应认真如实做好成本核算(测算),通过座谈、问卷等形式征求师生和社会意见,履行集体研究和制发正式文件等程序。在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在招生报名前30日,将新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新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文件抄报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法》对学校自主定价的项目即规定了定价遵循的原则,又规范了定价程序,从而有效防止一放就乱的问题发生。
(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报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规定,为加强和便于对民办学校收费监管,一是将民办学校收费年报制度由学历教育扩大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覆盖。二是受理报告部门由单纯的价格主管部门扩大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三是增加了学校自主定价项目,学校将新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文件抄报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六、《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省级管理规章的空白,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制定审批权限、收费标准定价原则、收费标准制定程序、学校收费和退学退费计算办法等进行了系统的全面的规范,使学校收费、学生缴费、政府和社会监督都有章可循。《办法》对有效遏制民办学校乱收费和过高收费,有力的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重大和长远的意义。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