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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我省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

        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报批土地征收及依法实施征地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在门户网站开发建设的,实现我省征地信息统一对外发布的网络平台,网址:http://zd.hebgt.gov.cn/。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及时规范有序地公开征地信息。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包括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批复文件。

        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依法报批土地征收及依法实施征地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 征地信息应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的征地信息进行审查,公开的征地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负责公开我省范围内经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应当在收到上级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地,应当在用地批复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在省国土资源厅公开征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等信息。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并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获取征地信息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征地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征地信息公开申请应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和所申请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以下内容:

        (一)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四)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五)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征地信息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第十一条规定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的征地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收到征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管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应限定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申请的以下征地信息可不予公开,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征地信息,或申请公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二)申请的征地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申请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十五条 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或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健全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对因未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或对所公开征地信息未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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