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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地勘项目探矿权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出资地勘项目探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58号)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出资地勘项目探矿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地勘单位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探矿权,其勘查成果和探矿权益归国家所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市场方式进行公开出让、转让。矿权整合、大型国有矿山匹配后备资源等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转让。

        国有地勘单位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省级专项勘查资金除外)以申请审批方式授予的探矿权,需继续进行勘查的,可继续申请使用国家或省级勘查资金,原则上不安排使用其他社会资金。如需要使用自筹资金或与其他社会资金合作勘查的,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款处置,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按全部使用国家资金进行矿权处置。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出台前,国有地勘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含部分使用省级专项勘查资金)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可以申请审批方式转让;全部使用省级专项勘查资金取得的探矿权,除矿权整合、大型国有矿山匹配后备资源等特殊情况外,一律按照市场方式公开转让。

        三、严格执行探矿权设置方案制度。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也要纳入探矿权设置方案,重要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内未达到普查工作程度的矿业权空白地,暂不设探矿权,列为国家出资勘查区,全部由国家出资开展前期矿产地质调查和普查评价,找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后,根据国家和省级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再设置探矿权进行出让。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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