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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廊坊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区规划建设局,市局各分局、各有关科室:
根据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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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保障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
第三条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管理应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使,确已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使权力的,应按程序依法收回。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时用地使用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八条 使用临时用地应科学选址,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第九条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涉及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第三章 临时用地审批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市辖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审批,由各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的选址,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临时用地范围的选址,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临时用地选址,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勘测定界图和电子坐标(txt)文件。
使用临时用地应科学选址,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没有用地标准或超用地标准的,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节地论证,最大限度地压缩用地规模,减少压占和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涉及压占生态红线范围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报经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确定临时用地范围。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选址范围,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五条 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在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书;
(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核准、备案)和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同时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提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六)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经营的国有农用地的,需提交征求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
(七)勘测定界图、地类面积汇总表和电子坐标文件(txt)、勘测定界验收报告及专家意见;
(八)土地权属材料、权属面积汇总表;
(九)无违法用地证明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十)市辖区外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提交临时用地选址意见及节地论证和临时用地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十一)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银行预存证明及补偿费补偿证明;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符合下列形式: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应由申请人与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
(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
(三)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征求承包权人同意;
(四)涉及其他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征得经营权人同意;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内容应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临时使用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专门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 市级临时用地审批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及事业单位依职责共同完成。
(一)主办科室职责:1.受理临时用地申请;2.组织现场勘察与审核选址范围;3.审查临时用地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核发批准文件;5.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形。
(二)协办科室职责: 1.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审查;2.土地复垦方案技术与标准审查;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审查;4.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审查;5.占用土地权属情况审查;6.占用土地地类情况审查;7.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审查;8.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审查;9.占用生态保护地审查;10.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形。
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受理与审批管理流程,依据内部机构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及协办业务科(股)室,明确主办和协办科(股)室职责,保证管理工作程序优化、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方便快捷。
第二十条 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初审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按照城乡规划许可审批权限,向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人身份证;
(四)授权委托书;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七)临时使用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
(八)临时建设拆除保证书;
(九)不对城市安全、景观、地块周边建设、周边既有建筑
权利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支撑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临时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讯、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与复垦验收,应与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一致,谁审批、谁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向负责临时用地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评审申请。收到方案评审申请后,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包括土地、水利、农业、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九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30日内,将土地复垦方案报送临时用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临时用地许可。
第三十一条 建设周期较长及临时用地范围跨域较大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应按《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送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分期完成土地复垦。
第三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期满之日起20日内告知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复垦的,经批准最多延期一年。在不改变原批准内容和原复垦内容的前提下,可凭原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延期复垦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临时用地权利人同意书、补偿凭证等材料在复垦期限到期之前三个月内申请延期复垦。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标准和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土地复垦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核验收。复垦验收后,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未收到相关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明确整改完成期限,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按原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及时将临时用地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重大项目临时用地分期复垦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完成复垦地块及时验收、及时交还土地权利人耕种,不得形成土地资源闲置浪费。
第五章 临时用地监管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用地监管。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信息录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张图”管理,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核实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全市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统计全市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地区,暂停除重大项目外的临时用地审批;对全年统计结果仍未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待整改完成后恢复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行为,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原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税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核发批准文件后,及时将临时用地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临时用地的审批、复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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