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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储量司负责人:科学规范征收促进合理开发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1994年2月,国务院以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结束了近半个世纪的矿产资源无偿占有、无偿开采的历史,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在我国矿业法制史上迈出了意义重大的一步。

          补偿费征收迄今已近20年,征收额持续增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收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是显着的,但也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一些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核定缺乏统一标准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此次《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规范征收管理,这也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经济手段。

          《通知》的基本定位:科学规范征收,完善计征方法,推进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促进合理开发利用

          记者:我们应如何把握《通知》重点

          负责人:《通知》的基本定位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完善征收管理,重点是科学规范征收,完善确定计征销售收入的方法,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主要包括,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矿山开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开采回采率系数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重要技术调节指标。国务院150号令已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要考虑开采回采率系数。但多年来,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数据难以核定,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缺乏基础,使得补偿费计征基本未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近年来,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实践、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全面开展,则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回采率考核挂钩提供了基础。此次出台的《通知》就对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考核单元、实际开采回采率及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界定办法和核定方法等予以详细规定,增强了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的可操作性。

          二是规范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包括计征对象的界定;特殊条件下如市场价格不确定及企业内部定价、企业垄断等不能确定其实际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形如何计征的问题;计征调整系数的确定原则;一定条件下按储量消耗和定额方式征收。

          科学界定计征对象,让补偿费征收难点迎刃而解

          记者:矿产品计征对象的界定、矿产品计征销售价格的确定、难以核定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等,一直以来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难点,《通知》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怎样的措施

          负责人:一是科学界定计征对象。以前实际操作中对计征对象不是太明确。本次《通知》明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价格销售的原矿或者选矿产品。对于以原矿或选矿产品直接形成市场销售收入的,其实际销售收入即为计征销售收入,不再进行折算。对于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应相对于选矿产品进行折算,无选矿产品的,可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

          二是合理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价格。过去一些企业以内部定价、垄断价格等计征销售收入。本次《通知》对矿产品销售收入计征作了详细规定,确定为:“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价格是指在竞争条件下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并规范了征收办法:企业以内部定价或企业垄断价格等计算销售收入,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征管机构按照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或委托同级物价部门确定的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参照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公布的最近一个季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是对难以核定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实行“计征调整系数”,并明确了计征调整系数的确定原则、方法。对于计征对象无公开市场销售价格或难以核定销售收入的矿产,如锰矿、镍矿、石墨等9种矿产明确了具体计征收入的确定方法和具体的计征调整系数。

          四是对于开采建筑石材、普通建筑石料等非金属矿产,无市场销售收入或难以核定计征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实际消耗资源储量计征补偿费;对于间断性生产或财务账目不全的小矿,采用年度定额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是共伴生矿产和其他综合利用矿产的补偿费的计征。对于共伴生矿产品形成销售收入并可区分的,应当按相应费率分别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伴生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以总销售收入和主矿种对应费率计征。

          充实征管队伍,切实承担起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记者:《通知》针对当前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还提出哪些要求

          负责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任务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因此,《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征管队伍,强化征收的技术要求,加强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巩固履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定职责的主体地位。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完善征收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征收管理,规范减免,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给予减免,引导和激励采矿权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健全完善减免制度,批准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要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备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以及省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大型矿山企业的征收工作,推进建立属地征收和分级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机制。

          严格入库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使用专用票据,及时将矿山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入库,不得设立过渡性账户,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加强日常监管。要充分利用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及时掌握情况,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工作,认真审核企业缴费情况,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更好地维护国家财产权益,更好地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通过本次对补偿费征收方法措施等的完善,预期效果如何

          负责人:一是通过加强征收与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挂钩以及鼓励科学规范减免等经济杠杆机制,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节约集约。二是统一规范了征收标准后,将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更好地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征收总额将会增加,有利于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例如,规定了对一些非市场销售价格的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办法,解决了过去计征工作的随意性问题,有利于应收尽收,足额征收,较大幅度增加征收额,维护国家财产权益。

          其中,较有新意的举措是,钾盐资源补偿费计征以综合利用系数代替开采回采率系数,地热资源补偿费计征以回灌系数代替开采回采率系数,更好地体现了补偿费征收鼓励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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