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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资金整合与使用管理——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之六

          为什么要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财综〔2006〕48号文件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但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使用管理当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金融风险金,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相关工作支出等,严重违反了新增费的使用管理规定。为此,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新增费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中的作用。

          为什么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国发〔2004〕8号文件规定“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财综〔2004〕49号文件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提出了“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15%”具体要求,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比重”。但在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工作中,存在部分地方违规减免、变相减免出让金,未按规定计提或未足额计提土地出让金,甚至违规使用出让金等现象,实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土地出让金远低于政策要求,与国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不符。为此,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发挥土地出让收益在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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