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新《土地管理法》增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核心是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征地社会稳定风险,避免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总体要求。2021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此背景下,为规范全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起草了《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共四章,十四条。
一是总则。包括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评估原则,共四条。
二是组织实施。包括评估主体、实施方式、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共四条。
三是结果应用。包括应用标准、实施跟踪、责任追究,共三条。
四是附则。包括特殊条款、解释权责、有效期,共三条。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评估主体及方式。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关于评估内容。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合法性主要是指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合理性主要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合理,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得当,是否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可行性主要是指权属是否有争议,相关费用能否足额及时落实,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可控性主要是指是否制定了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以及处置预案等。
(三)关于评估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备案”七个步骤;简易程序适用于征收土地面积较小、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较少、当地历史征地总体情况较好的情形,包括“召开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会议、编写简易程序备案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三个步骤。
(四)关于结果应用。评估结论为低风险的,可以开展土地征收,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结论为中风险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为低风险后再开展土地征收;结论为高风险的,不得开展土地征收,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五)关于责任追究。对应进行而未进行、不按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行政复议、诉讼败诉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雄安新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雄安新区相关规定执行。《评估办法》试行两年。
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10696072281219559424.html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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