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籍调查表
宗海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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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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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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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
权利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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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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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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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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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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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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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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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用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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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构(建)筑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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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类型 |
用海类型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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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类型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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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 测量 |
宗海面积 |
公顷 |
宗海位置(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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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总面积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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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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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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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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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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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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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岸线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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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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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标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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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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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 核查 |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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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用海 |
东 |
西 |
南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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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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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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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状况 |
海岛名称 |
海岛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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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岛范围 |
用岛面积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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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位置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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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事 |
权属核查记事: 核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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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测量记事: 测量员: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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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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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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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填写方法
(1)不动产单元代码(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2)权利人
a) 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b) 单位/个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c) 地址、邮编:记录申请单位的地址或个人住址、邮政编码。如果申请者是非法人单位,或单位地址不明确,填写负责人通讯地址。
d) 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e)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记录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果申请者是非法人单位,填写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注明。
g) 联系/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记录负责处理本宗海海域使用权相关问题的授权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3)项目用海
a) 项目名称:记录用海用岛的项目名称。
b) 项目性质:根据用海、用岛项目总体情况,填写公益性或经营性。
c) 等级:填写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的海域等级。
d) 用海类型:记录本宗海的一级和二级使用类型,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规定的用海类型填写。
e) 构(建)筑物类型:填写构(建)筑物的类型,包括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4)海籍测量
a) 宗海面积:记录宗海总面积,保留4位小数。
b) 用海总面积:填写用海项目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c) 用海方式:记录本宗海存在的用海方式及其对应内部单元的面积。用海方式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规定的二级用海方式填写;面积保留4位小数。
d) 占用岸线:记录本宗海占用的岸线长度,保留2位小数。
e) 宗海位置:以文字方式记录宗海的地理方位、与明显标志物的相对位置等。
f) 使用金总额,填写项目用海、用岛的使用金总额。
g) 使用金标准依据,填写确定项目用海、用岛使用金的标准依据、文件名称。
h) 使用金缴纳情况,填写海域使用人向管理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方式,包括一次性、逐年、分期等不同方式。逐年、分期缴纳的,逐年、逐期分别记载。可以另加页记载。
(5)权属核查
a) 使用期限: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期限。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宗海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
b) 相邻用海的使用人:由本宗海毗邻用海的业主对双方共有界址点、界址线位置进行确认,并签字。无毗邻用海的,填“无”;有毗邻用海但业主未签字的,填“未签”。
c) 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6)无居民海岛状况
a) 海岛名称、海岛代码:按照国家发布的全国海岛名称及代码填写。
b) 用岛范围:填写整岛利用或者局部利用。
c) 用岛面积:填写批准用岛的面积。
d) 海岛位置: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e) 用途:填写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能够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的,在备注栏同时记载二级类。
(7)记事
a) 权属核查记事:记录权属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说明的情况,例如尚未确权的毗邻用海及与本宗海的具体关系等,并由完成权属核查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b) 海籍测量记事:简要记录测量采用的技术方法和使用的仪器;测量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若存在遗留问题,应记录问题及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由完成海籍测量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c) 海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记录对海籍调查结果是否合格、有效的评定意见,并由负责本宗海调查成果审核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8)备注
记录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9)调查单位(章)
填写负责承担海籍调查任务的单位全称,并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
(10)宗海代码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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