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 市区名称或代码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宗地号 定着物(房屋)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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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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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坐落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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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所有权人 |
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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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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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住址 |
共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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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类型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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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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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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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状况 |
幢 号 |
户 号 |
总 套 数 |
总层数 |
所在层 |
房屋 结构 |
竣工时间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专有建筑 面积(m2) |
分摊建筑 面积(m2) |
产权来源 |
墙体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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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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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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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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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填写方法
(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6《房屋用途分类》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注明。
(17)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18)房屋状况:按幢分别填写幢号、户号、总套数、所在层、总层数、房屋结构、户型、竣工时间、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东西南北的墙体归属及产权来源等信息。
a) 幢号:按照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8.2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b) 户号:按照《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T 246—2012)中4.0.7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c) 总层数: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d) 所在层: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以负数表示。
e)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f) 竣工时间:房屋竣工时间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竣工时间,应分别注明。
g) 占地面积:特指房屋地表底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地表底层的阳台、柱廊、门廊、室外楼梯等水平投影面积。
h) 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i) 专有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j) 分摊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k) 产权来源: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l) 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19)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20)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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