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廊国土资复[2017]025号 | ||
发布机构 | 法规科 | 索引号 | MB16894602/2017-00099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7-12-02 | 主题词 |
廊国土资复[2017]025号
申 请 人:白晓林,男,汉族, 1980年5月27日出生,地址大城县平舒镇北玉祥村。
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承芹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敢荣 职务: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薛月芬 职务: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白晓林对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依据。本案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7年7月,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在对白树勇(系申请人父亲)经营的北王祥村西津保路南门窗厂进行检查时,认定申请人非法占用北王祥村集体土地2128平方米。2017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大国土资罚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92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于62480元罚款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一、非法占地人为白树勇,而不是申请人。白树勇为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是辅助者、帮工人,并不是经营主体,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非法占地人,与事实不符。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即使申请人是非法占地人,被申请人大国土资罚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大国土资罚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同时送达给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事先也未以其他方式进行告知,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三、被申请人的处罚显失公允。即使申请人是非法占地人,但被申请人检查后,白树勇对所占土地进行了部分恢复,同时所占土地也是征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许可,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却按行政处罚的最高额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明确责罚不当。
申请人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大国土资罚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白晓林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处罚人身份明确。经查,2014年6月份,白晓林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北王祥村集体土地建房,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对申请人下达了大国土(2017)1-09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2017年6月27日,对申请人做的询问笔录“问:占地的主人是谁?答:是我”,申请人已承认是违法占地的主体。申请人所述的只是辅助者、帮工人不是经营主体,完全与事实不符。二、答辩人处罚程序合法。答辩人于2017年7月18日,对申请人下达了大国土资听告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大国土资告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由申请人白晓林签收,有《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为证。2017年7月25日,对申请人下达了大国土资罚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白晓林签收,有《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为证。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同时送达的问题,处罚程序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三、对申请人的处罚标准公平合法。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北王祥村集体土地2128平方米(基本农田199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13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储存木料。四至为:东至北王祥村地;西至北王祥村地;南至北王祥村地,北至白树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1项、第3项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12)87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1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你行为处以62480元罚款。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四、已超出复议期限。我局2017年7月25日对申请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到2017年10月17日接到《行政复议通知书》,显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因此,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综上所述,答辩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故恳请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
1、行政处罚卷宗一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颁发(试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发现申请人白晓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4年6月非法占用北王祥村集体土地占地建房。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对此进行立案并向申请人白晓林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白晓林进行询问时,申请人白晓林明确向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告知,其本人为占地的主人,占地前该地的使用权人是北王祥村村委会。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占地现场进行了勘测并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2017年7月4日,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制作了地类审查报告和规划审查报告,确认所占土地地类为耕地,其中136平方米符合大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2平方米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大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制作了案件调查报告。2017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对案件进行了违法案件会审,经会审,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拟对申请人白晓林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7月17日,经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呈批,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白晓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2017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白晓林送达了大国土资罚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白晓林未经批准的,于2014年6月份非法占用北王祥村集体土地用于圈占储存木料,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白晓林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9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7年10月12日提交了补正材料,申请人白晓林在申请复议时并未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本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人白晓林在复议申请中称:“非法占地人为白树勇”,但根据其所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并不能证明案外人白树勇即违法占地人,且根据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白晓林已经自认其为违法占地的主人,因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行政处罚案卷中申请人白晓林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和2017年7月25日签字的《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可证明,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存在申请人白晓林所称的程序违法行为。被答复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1-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
![]() |
地址:河北省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广阳道39号国土资源大厦 065000 联系电话:0316-2237138 主办: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维护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冀ICP备19031506号-4 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692号 网站标识码 1310000025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