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廊国土资复[2017]007号 | ||
发布机构 | 法规科 | 索引号 | MB16894602/2017-00508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7-06-24 | 主题词 |
廊国土资复[2017]007号
申 请 人:柴俊光,男,汉族, 1970年6月1日出生,
现住:文安县大围河乡东桥村。
被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克家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寇志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东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柴俊光对被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7]03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7]03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7年3月3日,被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文国土资罚字[2017]03170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335447.1元。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的土地系申请人于2008年2月19日依法从大围河乡东桥村村委会承包取得,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非法占用11181.57平方米集体土地的依据不足。1、在本案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申请人非法占用11181.57平方米集体土地的任何现场测量数据和现场录像。2、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所依据的“询问笔录”系非法证据。在本案件听证时,被申请人出示了两份询问笔录。但是,该两份笔录的询问人相同,询问时间也有重叠。询问人不可能同时给做两份笔录。故该两份笔录涉嫌伪造。三、在本处罚中,申请人柴俊光不应是被处罚的主体。该处罚决定所涉及的土地实际使用人是柴吉章、柴俊奇。2008年2月28日,申请人柴俊光与柴吉章签订协议,申请人将大围河乡东桥村村委会承包27亩土地中的17亩转包给了柴吉章;并且柴吉章也将该处作为公司住所地登记注册。2014年5月18日,申请人柴俊光与柴俊奇在证明人的见证下签订协议,申请人将从柴法圈兄弟手中转让所得的约4亩土地转让给了柴俊奇使用。因此,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主体错误,申请人柴俊光不应是被处罚的主体。
申请人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涉嫌伪造、适用主体错误,恳请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所处的该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正确。首先,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2016年通过群众反映得知申请人在本村内存有非法占地、用地的情况,于是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测绘,结合文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文安县土地利用总理规划(2010-2020)》确认该地块地类为耕地,通过测绘、勘察确认申请人所占地块为违法占地,面积为11181.57平方米。其次,申请人的违法占地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被申请人严格遵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的程序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听证申请。于2016年8月10日答复人组织了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听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出具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对,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并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多次在耕地上进行了工业建设,违法事实清楚准确。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所占用的土地在文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文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中认定为耕地,而申请人却在该土地上进行了工业建筑,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所陈述的该土地系从大围河东桥村承包取得并不妨碍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与东桥村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协议并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三、被申请人的处罚主体适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核实,申请人是该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并且利用该土地申请设立了公司,其辩称的该土地实际使用人是柴吉章、柴俊奇的说法不能成立,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此事实。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确认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合法有效。经过被申请人进行现场勘察、测绘,申请人共占用土地21712平方米,其中6666.43平方米已办理了土地证,证号为文国用(2014)第00027号。2008年处理了2100平方米,2010年处理了1764平方米,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面积为11181.57平方米,以上测量数据均是在依法进行测量后得出的有效数据,并经村委会干部进行了指认,镇包村领导进行了证明。
被申请人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依据,被答复人的行为符合被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
1、2016年3月30日东桥村村委会委员李铁刚询问笔录一份;
2、2016年3月30日东桥村村支书任铁军询问笔录一份;
3、2016年3月30日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4、东桥村村委会证明一份;
5、行政处罚卷宗一套;
6、涉案土地现场测绘图及文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文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7、听证意见书、听证笔录及听证相关材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16年4月8日作出文国土资罚字(2016)03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文安县人民政府审理,于2016年6月7日作出文政行复字[2016]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6)03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重新向申请人送达了文国土资告知字[2016]031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文国土资听告字[2016]0317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在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大会议室对申请人违法占地处罚进行了公开听证,并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理听证意见书。2017年3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文国土资罚字[2017]03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未提交立案呈批表,不能确定本案的立案时间,但被申请人作出文国土资告知字[2016]031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文国土资听告字[2016]0317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而作出文国土资罚字[2017]03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7年3月3日。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因此,被申请人自本案立案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处理时间,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7]03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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