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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31号
        发布机构 法规科  索引号 MB16894602/2017-00378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01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31号

        发布日期:2017-08-01 00:00 信息来源:法规科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31号


        当事人:宗欣秀

        地 址: 安次区杨税务乡宗史务村

        我局于2017年5月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3月擅自占用1176平方米(安次区杨税务乡军芦村集体土地784平方米,麻儿营村集体土地392平方米)土地并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审查表。

        我局已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9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杨税务乡麻儿营村村集体,784平方米退还给军芦村村集体;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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