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廊国土资复[2017]001号 | ||
发布机构 | 法规科 | 索引号 | MB16894602/2017-00755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7-03-17 | 主题词 |
廊国土资复[2017]001号
申 请 人:刘志军,男,汉族, 1966年9月3日出生,
现住:河北省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永清县永清西关村16号。
被申请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景增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洪彩,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远,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刘志军对被申请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做出答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正式、准确、完整地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2016年12月3日,申请人因自身生产生活需要,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依法公开以下信息:“由永清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29日核发给申请人刘志军的编号‘永集用(2008)第0002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全部土地登记档案信息。”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4日签收上述申请邮件,申请人多次电话催要后,被申请人拒绝作出书面答复,近一个月时间仍未向申请人出具上述政府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之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也掌握和保管了上述政府信息。显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既不予答复,也不予公开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法。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由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也是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申请人称,综上,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积极履行其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行为,故此申请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刘志军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已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其要求的形式,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永集用(2008)第0002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档案信息;
2、快递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志军于2016年12月3日向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依法公开永集用(2008)第00026号土地登记档案信息。被申请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申请人刘志军进行了公开。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法定期限,但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公开,因此没有再次公开之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做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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