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而土地使用权未相应转移的情形是分散登记时期遗留下来的突出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当初权利人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房产转移登记后,未按规定持房产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中未严格审核土地转移情况。
解决办法
本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动服务群众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出台《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其中对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问题的处理如下:
对于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可依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直接办理登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对于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由于未同步办理转移登记造成权利主体不一致的,原则上由原土地权利人到场签字同意,收回土地使用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联系到原土地权利人、原权利人不予配合或未在指定时间内到场的,经审查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的,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15日无异议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验总结
先要理清产权交易和权利变动的来龙去脉,查清历次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事实和土地登记档案,确保不动产权利变动合法清楚、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
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房地一致”原则的适用,力求处理政策有法律和法理依据,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不影响群众办证情况下,通过公告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办理过程中“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既要从方便群众角度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又要依法解决房地分别登记情形下已颁发的土地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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