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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多年却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咋办?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3日,李某向某市信访局反映:富龙湾家园业主早在2013年前就交清了所有费用,但迟迟拿不到房本,要求政府给出具体原因和确切交房本的时间。

        当年11月28日,某市区国土分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导入行政程序)告知书》:“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程序不予受理。我机关将依照行政职权,通过分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办理您的投诉请求。”

        同日,区国土分局又作出《受理告知书》:“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18年2月22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当天,区国土分局又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富龙湾家园是由某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开发企业至今未提供齐全的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相关手续,致使业主不能办理房本。该局已多次督促开发企业尽快申请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目前,开发商正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待房屋首次登记办理完毕后,该局将积极为业主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处置方法

        区国土分局收到该信访事项后,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转由其直属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收到该事项后,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信访受理告知书;并适用《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作出合理解释的信访处理意见;然后,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查的权利和期限。

        另外,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向信访人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并建议或引导信访人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民事违约的法律责任;同时,向该公司也要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开发商尽早为业主办理相关不动产证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

        问题分析

        分局同时作出信访不受理和受理告知书自相矛盾。2017年11月28日,区国土分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导入行政程序)告知书》,已经明确信访程序不受理;但同时却又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受理告知书》,自相矛盾,行为不当。

        分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导入行政程序)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然而,李某反映“要求政府给出不给房本的具体原因和确切交房本的时间”的信访事项,并不涉及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所以,信访应当受理,而事实上区国土分局也已受理,并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

        信访不受理告知书与其内容表述不一致。《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导入行政程序)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要通过分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其主要意思是该信访事项要转送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而不是不受理。

        告知书中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区国土分局作出的三个告知书中的法律依据均没有引用到条、款、项等,不具体、不规范。

        《受理告知书》误读《信访条例》。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是,区国土分局2017年11月28日作出《受理告知书》,却直接告知2018年2月22日前(90日内)办结,误读法条。

        《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无结论性意见行为不当。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信访答复意见或处理意见,而不是告知;并要依据该条款分别作出支持、解释或不予支持的信访处理意见。另外,还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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