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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那些新的变化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目前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但有一些新的变化要求。

        一 用地预审权下放了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提出: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下放列入用地审批权试点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链接:  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二 合并办理用地预审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此前,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

        一是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是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链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三 简化改进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做了简化改进:

        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对于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但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部在用地审查时不再审核农用地转用方案与补充耕地方案,只审查土地征收方案与土地供应方案。

        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

        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

        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报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不再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四 取消前置条件

        201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链接: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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