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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土地转让如何计算补缴价款?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另外,国务院55号令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允许转让时,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转让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政府也不需要重新下发划拨决定书,从而压缩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其中可能涉及的土地收益,各地可以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二是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对于如何计算补缴价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参照上述两文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下式进行核定:

        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

        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可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进行评估。

        此外,对于转让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也就是需要办理出让的,除了需要补缴出让价款外,还需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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