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夏俊]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前来参加《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新闻发布会。
行政诉讼法被老百姓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群众权益、构建和谐有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途径,也是规范行政权力、提升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在总结近年来特别是新法实施两年来实践经验基础上,我部研究出台了《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应诉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是向大家通报《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巡视员赵久田。下面,首先请魏莉华司长通报《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新闻发布会。
5月8日,姜大明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公布《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年也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两周年,我们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介绍一下我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情况,通报一下《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的主要特点,以及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我主要通报3个方面的情况:
一、出台《规定》的必要性
我们制定出台《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适应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新形势,妥善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洪峰的需要。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相比,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土地、矿产资源是人民群众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群众高度关注。近两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受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公益诉讼试点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呈现出量大、激增和类型相对集中的特点和态势:第一个是“量大”:2016年,国土资源部本级新收的行政复议申请量达1133件,办理的行政应诉案件为629件,在国务院各部门中,我部行政复议和应诉的案件量是最大的。2016年全国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应诉12894件,国土资源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案件占有相当的比重,第二个是“激增”:2015年部本级行政应诉案件量是2014年的7.8倍,2016年收到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比2015年又翻了一番。由过去比较温和的增长变成现在“攀岩”式上涨、成倍增长的态势。第三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类型比较集中,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合计占到60%左右,行政应诉中告行政复议行为和信息公开的大约各占四成。面对诉讼“洪峰”,迫切需要我们在坚持依法办案、高效办案和公正办案的同时,着力加强行政应诉的制度建设。
二是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要求的需要。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更加注重对诉权的尊重和保护,扩大了受案范围,确立了中国特色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创新了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总体来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重视、不适应、不理解、不善为的现象,个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应诉工作还存在职责划分不清、工作衔接不畅、组织保障不力等问题,影响了行政应诉的效率和质量,迫切需要推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部署,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国土资源部党组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土的目标,法治国土的核心就是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贯穿到国土资源管理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姜大明部长明确提出,要把完善依法维权机制作为建设法治国土的当务之急,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我们希望通过《规定》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落实部党组确定的“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工作定位。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二、《规定》的亮点和特色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就是让行政机关当被告。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官本位的国家,虽然《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实施近30年了,但一些机关工作人员仍然觉得不太习惯,有的认为行政应诉只是几个单位、几个司局、个别人的事,没有上升到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高度去认识。我们了解,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制定了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或者内部规范,但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专门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我们还是第一家。这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重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的现代理念,彰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监督的鲜明态度,是国土资源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要求,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
《规定》共分为37条,对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应诉准备、出庭应诉和协调化解、裁判结果处置与执行、监督与保障等作出了规范。《规定》既是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项要求的具体化,又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确立了一些创制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特色:
第一,全面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应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是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着眼于提高整个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其调整范围既包括部本级行政应诉工作,也包括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既强调自身建设,又注重加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应诉对于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作用。同时,《规定》还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活动、国土资源部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的答复事项参照执行,体现了调整范围广、针对性强的特点。
第二,重点强化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责任的落实。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2017年我部党组决定在全系统开展“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突出政治责任、强化岗位责任,压实改革责任,狠抓责任落实。《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强化了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建立司局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定制度。《规定》在此基础上,从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需要出发,明确了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即司局长出庭应诉的制度。主要考虑是,业务机构负责人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人员,尽管其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业务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促使其更加重视对相关业务领域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目前,部机关越来越多的司局长已开始出庭应诉。
第四,更加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新《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新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体现出新的价值取向,即在加大对行政机关司法监督力度的同时,更加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积极协调、主动纠错等措施,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进一步鼓励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作为,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规定》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制度成果,对于能够通过释明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特别强调充分尊重司法意见、坚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规定》特别强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规定》要求,对于败诉案件,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并对裁判结果分析和履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现、反馈、纠错和监督功能,同时,《规定》要求应诉承办机构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积极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建议,发现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三、贯彻落实《规定》的主要措施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已公布实施,我部将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我部将采取组织旁听、提供学习培训机会等方式强化法治意识,提高行政应诉能力水平。探索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的联动机制。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是现代行政的重要标志,是提高政府行政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完善我们国土资源现行政策的重要途径。
二是切实落实责任分工。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的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中各司局、单位、各省厅承担的主办责任、协办责任或者服务支撑的责任。二是梳理责任环节。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发生诉讼和复议比较多的重点问题、关键环节,从源头上切实解决问题。三是显化责任效果。重点案件要追根溯源,分析主客观原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分。
三是完善工作格局和机制。总结和提升近年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取得的经验,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考评机制,不断提升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欢迎各类新闻媒体继续关心国土资源行政应诉工作和法治国土建设,共同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也欢迎社会各界给予一如既往的监督与支持。谢谢各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夏俊] 谢谢魏莉华司长的介绍。下面请记者提问。
[记者] 行政诉讼是让行政机关当被告,很多行政机关都对此讳莫如深,一般都是采用内部文件的方式加强和规范这项工作,国土资源部为什么要通过规章形式出台行政应诉规定
[答记者问]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法律制度。虽然行政诉讼是一项司法活动,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是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予以规范。
国土资源管理涉及公民法人重要财产权利,在“三期叠加”的新常态下,转型社会的许多矛盾集中体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上,我部是国务院各部门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量最大的部门之一。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近两年来,我部突出流程再造和源头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确成效,在复议诉讼成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了“一升一降”,即2015年以来行政复议案件的纠错率年均增长3个百分点左右;同期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年均下降3.5个百分点。在国务院各部委中走在前列,初步形成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好机制。以部门规章而不是内部文件的形式制定行政应诉规定,将各项法律规定规范化、具体化,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国务院各部门中的第一家,体现了国土资源部对贯彻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国土资源部落实推进政务公开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主动接受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的鲜明态度。
[记者] 《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但《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规定了一些协调化解的措施,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记者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而且,除了正式的调解程序,一些行政纠纷是可以通过协调的方式予以化解的。新《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新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体现出新的价值取向,即在加大对行政机关司法监督力度的同时,更加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积极协调、主动纠错等措施,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进一步鼓励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作为,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规定》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制度成果,对于能够通过释明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 行政机关和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有哪些
[答记者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定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的通知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形,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在此基础上,参考一些地方的做法,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规定》增加了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同时,从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需要出发,《规定》还提出了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形,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其他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目前,我部已有多位司局级领导出庭应诉,出庭应诉逐渐成为机关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很多司局工作人员通过出庭应诉意识到工作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受到了启发,潜移默化,对于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夏俊]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http://www.mlr.gov.cn/wszb/2017/xzys2017/jiabin/index_12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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