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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土资源厅访谈记录

        由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与省政府纠风办共同主办的大型报网互动视频访谈栏目《阳光理政》,进行第175期网络直播,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肖桂珍、地籍管理处调研员翟治国、地籍管理处副主任科员魏亮三位嘉宾,做客河北新闻网《阳光理政》直播间,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 周绍谦:沟通政府、为民理政,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最新一期《阳光理政》,我是主持人绍谦。在节目过程中,您可以通过本栏目的新浪官方微博@《阳光理政》以及本栏目的专属提问页面进行在线提问,我们期待与您的零距离交流。

        主持人 周绍谦:自今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产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主持人 周绍谦: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群众手中的旧版证书有何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如何开展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肖桂珍、地籍管理处调研员翟治国、地籍管理处副主任科员魏亮三位嘉宾,与我们一起聊聊这些问题。欢迎几位嘉宾的到来!首先请肖总代表几位嘉宾给我们的网友打声招呼。

        肖桂珍: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来到《阳光理政》栏目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在此,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广大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广大网友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省国土资源厅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去年2月,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决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职责。随后,省编办印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主持人 周绍谦:据我了解,咱们国家本来有一套不动产登记体制,为什么现在又要施行"统一"登记呢

        肖桂珍: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我国以前实行的是不动产分散登记,土地、海域、房屋、草原、林地的登记,分别由国土、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具体负责。举个例子:在农村,当事人就其财产就要到四个不同的部门来办理不同证件:住房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土地要到农业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在城市,当事人也至少要办两个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肖桂珍:过去这种分散登记模式主要是各部门立足于当时的行政管理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分散登记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由于各部门登记的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出现各种不动产权利的交叉、重叠、漏登等现象。分散登记也造成了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和交易活动不安全等问题。实施统一登记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不但能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还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方便群众,而且可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

        主持人 周绍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正式实施近两个月了。肖总,在您看来,《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什么指导意义

        肖桂珍:首先《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做出规定。《条例》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核心法律依据,对不动产的概念、登记的稳定连续性、权利体系、登记机构、登记单元、依申请登记原则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规定。

        肖桂珍: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从而保证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主持人 周绍谦:《条例》里对不动产的概念和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翟治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把不动产的概念界定得很通俗,容易被大家接受,在第二条里面就明确了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地等定着物。在不动产权利范围上,《条例》充分体现了程序为主,兼顾实体法的立法定位,以《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为基础,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进行归类,适度"化学反应",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十大项规定,十余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了登记范围。

        主持人 周绍谦:听完您的介绍,感觉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权利范围真的是非常广,那省国土资源厅接下来将怎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呢

        肖桂珍:自去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式启动。随后经省政府同意,建立了以省国土资源厅为牵头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法制办八个部门组成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我国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如果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不到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将无法开展。

        肖桂珍:今年3月,经厅际联席会议研究,报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向各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时间安排、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

        肖桂珍:今年的重点工作是推动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支持各市、县以"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整合职责、完善体系,积极稳妥、平稳有序"为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有机重组和工作流程再造,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要在年底前全部完成,2017年底前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主持人 周绍谦:其实说到不动产统一登记,我觉得可能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这样会不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翟治国:其实很简单,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功能是权利的公示,是为了明晰和保护产权,也可以预见到,不动产统一登记,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以后,能为政府的不动产管理和宏观调控提供更全面、准确的基础信息。但是在此基础上,政府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制定什么样的政策,不是登记本身决定的。

        主持人 周绍谦:伴随着《条例》的实施,国土资源部也启用了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作为我们普通群众,最关心的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群众手中的旧版证书有什么影响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会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不便

        魏亮:为维护群众无权权益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因此,《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而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魏亮:新旧不动产登记簿证衔接将坚持“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待权利人需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依法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会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魏亮: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出发点,因此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不会给群众带来不变,而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以后,不动产权益人不需要再跑多个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最大限度的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主持人 周绍谦:河北省什么时候开始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的样式呢

        魏亮:不动产登记从分散走向统一有一个过程,《条例》的全面实施和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也要有一个过程。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这表示,在各市、县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前,原不动产登记机构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发放各类旧版的不动产权证书。比如,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是要到房管建设部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还是要到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后,还要完成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置等必要的技术准备,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后,才能停止发放旧版证书,保证登记工作平稳运行、保持登记业务连续不断,做到不影响日常登记、不增加群众负担。

        主持人 周绍谦:有网友注意到,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有"使用期限"这个项目,"使用期限"是什么意思是否使用期满后就失去了房屋所有权

        魏亮: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栏目登记的是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没有使用期限。按照现行法律,土地、海域特别是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例如,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依照《物权法》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届时将办理自动续期手续。另外,按照法律,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几类土地权利没有规定期限,因此《不动产权证书》上这几类的"使用期限"一栏无需填写。

        主持人 周绍谦:欢迎回来,您现在收看的是网络视频访谈互动栏目《阳光理政》。今天参加河北新闻网《阳光理政》栏目的是来自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几位嘉宾,他们分别是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肖桂珍、地籍管理处调研员翟治国、地籍管理处副主任科员魏亮。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形式,刚才嘉宾给我们解释了,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权利范围非常广泛,也涉及到农村土地所有权,那么,肖总,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怎么登记呢

        肖桂珍:这就说到我们的另一项重点工作了,那就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简称"三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11年起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肖桂珍: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于2012底基本完成,并通过国土资源部的检查。目前,正在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主持人 周绍谦:为什么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能够解决我省目前农村土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肖桂珍: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仅能够全面摸清农村每宗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等状况,更为重要的是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物权。一是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只有确认了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农民才可能更好的保护耕地和加大生产投资;二是有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广,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大局,由于历史原因,宅基地管理欠账较多,部分农村村民围绕宅基地存在纠纷。通过登记发证,可以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还能够为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必要的产权基础,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等改革目标,使农村土地"活起来"。

        主持人 周绍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主要是依据哪些文件来实施的

        魏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文件资料包括:一是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三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四是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五是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主持人 周绍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哪些怎么办理

        翟治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即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翟治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来开展的,它的程序主要是有七个方面:第一,通告,各级政府发布要求集体土地权利人在何时、何地进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的通告;第二,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状况及其他证明文件;第三,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地的权属情况并测绘界址点、线;第四,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地籍调查结果及权属情况进行初审、审核;第五,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权属审核的结果;第六,注册登记,对公告无异议且经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造册;第七,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主持人 周绍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如何衔接

        魏亮:农村集体土地权利都被纳入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经省政府统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等5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从今年开始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并对原有的工作时间、技术要求和资金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力争2017年底完成房地一体的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主持人 周绍谦: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将如何处理

        翟治国:在权属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土地确实存在权属争议的,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进行调解处理,待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权属调查。对争议较大,一时无法调解的,应暂时搁置争议,按争议宗地立宗编码,并区别以下两类情况进行处理:

        翟治国:一是争议宗地权属界线清楚、无争议,但整宗土地权利归属存在争议的,由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土地权利人一栏将争议各方列出,并加上“争议”字样。

        翟治国:二是争议宗地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争议的,暂时中止对争议范围内土地的确权,可将争议界线范围周边地块单独划出,由调查人员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主持人 周绍谦:什么样的土地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翟治国: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第一,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第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第三,申请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年限的;第四,无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第五,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第六,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的;第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第八,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以登记发证的,一般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

        主持人 周绍谦: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结果是否向公众公示如何公示

        翟治国:在土地权利证书核发之前,必须要先对权属审查结果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按照规定的样式内容,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利人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等;其他土地权利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内容。

        主持人 周绍谦:百姓如果对确权结果存在异议,应当向何部门反映

        翟治国:刚才也说到了在权属调查结果公告阶段,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想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土地登记后,土地权利人发现错登、漏登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举证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原土地权利证书应予注销。

        主持人 周绍谦:聊了这么久,我们来看一下网友比较关注的问题,这位网友说,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存在 "小产权房"现象,这些房子能登记吗

        魏亮: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法律行动,不会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因此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及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严禁将小产权法等违法建设用地通过登记合法化。

        主持人 周绍谦:网友"三年二班的少年"问:"撤村建居"后,没有征收原集体土地的,怎么进行确权登记

        翟治国:现实中,"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十分复杂。有的"撤村建居"后,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有的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一部分仍为农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其余部分没有征收,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权属性质。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撤村建居"的情况,须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其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鉴于此,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暂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主持人 周绍谦:网友"不夜城"说,不动产登记后,同一名下在异地的不动产,也能查询到吗真的可以实现全国联网吗

        魏亮:从技术上,远景来看是可行的。《条例》明确了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要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实现依法查询。在这一制度设计下,既方便了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便于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作,最大限度来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条例》把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限则限定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范围内,且规定不得将相关资料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主持人 周绍谦:这位网友说了,《条例》中规定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与以前的登记单元有什么区别

        魏亮:以前在分部门登记的模式下,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单元是不同的,比如土地是以宗地为登记单元,房屋是以幢套层间为登记单元,海域则以宗海为登记单元。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如何确定不动产登记单元,经反复研究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终以原则性概括不动产登记单元,即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登记单元综合考虑了各类不动产的空间特征和其组合情况。不动产登记单元是由这些不动产权属界限封闭范围所形成的独立空间。

        主持人 周绍谦:网友"繁星"问,是不是只有进行交易才会登记,原有的房产如果不交易就不会被登记吗

        魏亮:原有房产如果已经登记,证书继续有效。如果没有登记,当事人即使不进行交易,也可以申请登记;但如果要进行交易,则必须先登记。

        主持人 周绍谦:网友"春暖花开"问,为什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如何处置

        翟治国:一般而言,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一处宅基地,也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那么就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主持人 周绍谦:网友问:我以前是农村居民,后来转为了城镇居民,请问我是不是可以继续拥有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翟治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因房屋所有权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当房屋倒塌等致使房屋不再存在时,城镇居民不再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可以收回的。

        主持人 周绍谦:网友"新式农民"问,新一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发放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免费的吗

        魏亮: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一个指导思想就是惠农、便农、利农,为了落实不再增加农民负担,宅基地使用权证是由政府统一购置的,免费发放。

        主持人 周绍谦:刚才,省国土资源厅的三位嘉宾细心解答了部分网友提出的问题。因为时间关系,还有很多网友提出的问题不能在现场一一解答。不过各位网友也不用担心,节目过后,我们都会通过阳光理政平台转给省国土资源厅继续帮您解答。肖总在节目的最后,请您再为我们介绍一下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肖桂珍:好的。对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我们将抓住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契机,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房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今年,省国土资源厅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重点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下一步,将指导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业务流程、受理窗口等工作,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连续、正常运转,尽快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决定落到实处。感谢各位网友!

        主持人 周绍谦:也非常感谢三位嘉宾在百忙之中做客我们的栏目。"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财产权被予以充分尊重,才能激发人民创造更多财富的可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打下了重要的法制基础。我们也期待着归属更加清晰、责权更加明确、保护更加严格、流转更加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早日建立起来。好,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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