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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婚生子女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70号)文件中“简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手续”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非婚生子女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指南(试行)告知如下:

        01 适用情形

        非婚生子女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当事人因非公证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非婚生子女亲属关系证明的,申请人可以作出书面承诺代替非婚生子女亲属关系证明,并同时承诺若有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关系。

        02 不适用情形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存在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申请人拒绝接受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后果的;

        (四)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五)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六)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

        (七)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八)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除住宅及车位、车库以外的不动产。

        03 工作流程

        01 申请

        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其他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申请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登记机构现场填写《告知承诺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发生虚假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失信惩戒。

        02 预审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初步审查,确认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是否一致,提出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要求。并采取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核实相关情况。

        03 承诺

        工作人员认为申请人承诺的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必须由申请人到登记机构现场亲自填写承诺书,不能由代理人或其他人员代为承诺。

        04 公示

        对申请人符合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事项包括被继承人姓名、全部法定继承人姓名、申请继承人姓名、不动产坐落,登记原因以及公示机关等。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05 询问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询问,并签署相关继承文件。询问过程全程留存影像资料、重要节点照片,作为申请协议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材料要件。

        06 公告

        登记机构将申请继承事项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07 受理审核登簿

        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审核,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簿和权证附记栏注记“依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现虚假承诺的可以办理更正登记”以及“承诺****年**月**日前不得以转移、抵押、设定居住权等方式处分该不动产”。(承诺期间为五年)

        登记机构登簿后,依法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04 其他事项

        01

        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登记机构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列入事后抽检范围。如在事后抽检中发现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

        03

        本指南仅供参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

        1.告知承诺申请书(适用于非公证继承)

        2.告知承诺书(适用于非公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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