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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优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和《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函
为优化我市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市委改革办关于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2017年改革任务表》有关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政府起草了《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优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两个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0月16号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邮箱,lfgtlyk@163.com;地址:广阳道39号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大厦,邮编065000。
电话(传真): 肖先生
附件:1.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优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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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优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产业用地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中包含的用地类型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不包括房地产用地。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编制产业用地布局规划,并根据产业用地布局规划确定产业项目门类和供地方式;发改、工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产业用地布局规划和属地政府意见进行项目审查。
二、差别化用地保障
(三)年度新增用地指标用于产业用地项目建设的,原则上用于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上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解决。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项目准入评价制度,实施项目准入管理,根据项目用地投入产出效益、能源消耗、环境影响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导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排名,分配年度新增产业用地指标。停止向国家、省、市明确限制和禁止类项目供地。
(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面建立工业企业分行业分等评级制度,侧重“亩产效益”指标,确定鼓励类(A类)、提升类(B类)、淘汰类(C类)等工业企业分类标准及综合分值。对于鼓励类(A类)工业企业项目,优先保障其新增用地指标供给;对于提升类(B类)工业企业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供地;对于淘汰类(C类)工业企业项目,相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供地。
(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空间布局,制定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指导目录和项目审查标准。
(七)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八)市区存量工业项目升级为创新型产业项目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市发改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区政府(管委会)可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宗地选址论证及控规局部调整工作。宗地选址论证及控规局部调整经规划部门组织论证批准后,由发改部门调整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部门核发具体用地规划意见,国土资源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规定补缴。
三、弹性化出让年期
(九)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鼓励类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年限确定,实行一次性整体出让,也可以按照20年期和30年期弹性出让。
(十)弹性年期出让按照现行出让程序执行。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出让期满前1年由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续期,并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
四、绩效化评价考核
(十二)实行履约监管协议书及履约保证金制度。产业用地出让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产业项目行业门类、投资、产出、税收等要求。一次性整体出让的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总地价的10%确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履约监管协议书,确定本地区履约保证金征管额度和方式。
(十三)原则上,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出让的产业用地,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书,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十四)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营后,企业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申请产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包括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亩均投资强度)、产出情况(亩均产出、亩均税收)以及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指标和要求完成情况。
五、精准化管理服务
(十五)优化产业用地供地流程。市区产业用地出让按以下流程办理,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1.区政府(管委会)产业主管部门召集当地相关部门以及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产业项目用地论证,明确产业项目行业门类、投入产出、出让年限、出让方式等有关内容,报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集体研究,区政府(管委会)应出具明确的意见。
2.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属地政府的意见,将产业项目行业门类、投入产出、出让年限、出让方式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报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地块出让。其中按照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70%确定出让起价的工业项目,应提供市政府批复同意的书面意见。
3.地块成交后,区政府(管委会)先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国土资源部门再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办理验收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5.项目投产后,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履约监管协议书对产业项目的行业门类、投资、产出、税收等履约情况组织评价考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十六)标准厂房用地不再明确总投资、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具体要求,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公开出让,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或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参与竞买。
(十七)产业用地容积率、综合能耗原则上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建筑系数、绿地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产业用地确因规划控制、生态保护、业态布局等需要或特殊生产工艺等要求无法达到规定的容积率、综合能耗、建筑系数、绿地率标准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组织规划、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论证,如论证通过,可调整相关指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论证意见,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出让。
(十八)受让单位应在交付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每宗土地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8万平方米的项目,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项目,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4年内竣工;对建筑体量特别大的重大产业项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行业标准和实践经验集体研究确定建设周期。
(十九)存量低效产业用地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经规划部门论证同意,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分割盘活:可由其他用地单位在保持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盘活,受让单位必须按照当地产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并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也可对原产权人合理补偿后由政府收回,重新按规定安排供地,该地块原土地出让合同自政府与原产权人签订收购合同之日起自行终止。具体盘活方式与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
(二十)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对于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供应的宗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改变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并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在分割转让审批、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等环节予以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产业用地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中包含的用地类型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不包括房地产用地。
第三条 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原有一次性法定最高年限出让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灵活合理设定有偿使用类型和年限,满足土地市场变化需求而推出的新型土地供应制度,在原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年期的基础上,新增20年期和30年期两种出让年限。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产业用地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供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产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特殊产业项目确需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土地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五条 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按照现行出让程序执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和程序供地。出让期满前1年由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续期,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采取法定最高年期一次性出让价格(原规定的定价程序和方法不变),结合修正系数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一)20年期出让的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土地价格的55%确定。
(二)30年期出让的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土地价格的75%确定。
第七条 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行绩效评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
第八条 产业用地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国土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应当与属地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弹性年期出让监管协议。
出让合同须明确企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不动产时的具体要求。弹性年期出让的监管协议应当约定开发建设要求、亩均投资、产出效益指标以及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应退出用地的管理内容。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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