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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提高系统业务窗口和业务科室提质提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系统业务窗口和业务科室提质提效的通知
        廊国土资检字〔2013〕21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相关科室:
          11月22日,市纪委召开全市关于“三类事项”提质提效检查情况通报会(会上传达学习了《河北省机关效能建设联系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工作方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和《通知》,现一并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议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
          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三类事项”的提质提效问题,特别是要推行窗口单位“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实际,把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切实把此项工作按《方案》和《通知》要求,牢牢地抓在手上,部署好,落实好(各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务必把“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工作建立起来)。市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和局政务大厅要认真学习国土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领会文件精神,市局纪委将按市纪委要求,对局机关的所有业务骨干进行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一次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开展“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工作职责、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协办员和带班领导业务素质和水平。市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带好头,做好表率,在具休办理过程中,严格按《方案》和《通知》要求,坚持服务对象的事就是大事,切实维护好国土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的纪检组(纪委)要对本单位开展的“零障碍”服务进行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工作,督促本单位业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协办工作。市纪委、市局纪委下一步将派检查组对系统各窗口单位和有关业务科室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没有按《方案》和《通知》要求去落实的,将严肃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问责。
          附件一:三类事项受理办理登记册参考样式
          附件二:河北省机关效能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工作方案
          附件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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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7日
        附件一:
        三类事项受理办理登记册参考样式
        序号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批准时间
        送达时间
        备注
         注:备注一栏可以标注材料补正时间、专家评审时间、延期办理时间、实施整改时间等依法依规不计入本机关办理时限的情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但须实事求是,准确标注起止时间,如5.1-5.10材料补正,5.20-5.30延期审批等。
        附件二:
        河北省机关效能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部关系、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冀办发[2013]30号)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省各级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行“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行“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要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建立运转协调、衔接顺畅的协办流程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按照便捷、高效、法治、公开的原则,实行靠前服务、主动服务、全程协办,促进机关办事效率不断提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河北奋进崛起、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2013年9月底前,全省各级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金融、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面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
          三、主要内容
          在全省各级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设立协办员并明确带班领导,专门为前来办事的企业、群众提供接待受理、咨询答疑、全程导引、办结回复等服务,确保企业和群众办事“零障碍”。
          (一)协办员和带班领导
          协办员由各单位业务精通、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实行轮流坐班服务。同时,明确协办带班领导1名,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协办员和带班领导值班服务周期由本单位自行确定。协办员和带班领导姓名、职务、办公房间号、办公电话等信息每天在单位大门门岗公示栏和部门网站更新公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电话也要在相同位置同步公开。
          (二)协办工作程序
          1、登记受理。对所有前来要求协办的服务对象,由协办员负责接待,并根据申请办理事项的内容,按自办件、联办件、移办件进行分类登记。事项办理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作为自办件;事项办理流程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且本单位为其中之一的,作为联办件;事项办理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作为移办件。
          2、全程协办。对服务对象申办事项,除必须由服务对象本人出面签字、验证的环节外,由协办员负责全程代办。协办员对登记受理的协办事项在值班期间未办结的,须继续按程序办理直至办结回复。
          (1)自办件。一是对因服务对象材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当场或当天办理的,作为提示件,以书面形式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补全的材料;二是对政策明确、程序简便、手续齐全,可当场答复、办理的简易申请事项,作为即办件,当天或当场予以答复、办结;三是对需现场检验检测检疫等不能即办的申请事项,作为承诺件,由协办员负责跟踪督办,限期办结;四是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事项,作为退回件,向服务对象书面反馈不予办理的原因和依据。
          (2)联办件。本单位在联办件办理流程中处于第一环节的,协办完成单位内部流程后,由协办员告知服务对象后续单位名称;本单位在联办件办理流程中处于中间和最后环节的,由协办员告知服务对象到第一环节承办单位办理。
          (3)移办件。协办员要告知服务对象本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依据以及依法应当承办事项的单位名称。
          3、办结回复。协办事项办结后,协办员以当面告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回复服务对象,并填写协办日志,记录办理和回复的时间和方式。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行“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作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并长期坚持。各级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专门机构组织协调、协办人员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8月30日前,省直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将分管领导、牵头机构、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后报省纪委监察厅行政效能监察室。9月10日前,全省各级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都要在门岗公开栏和部门网站公开协办员和带班领导相关信息,落实“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工作职责、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协办员和带班领导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主动监督,营造浓厚氛围,增强工作合力。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开展经常性明查暗访,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任务。9月20日前,各设区市纪委、监察局将自查情况报省纪委监察厅行政效能监察室。省纪委、监察厅将对各级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被动应付、进度缓慢、随意变通的,实行挂帐督办;对有令不行,不公开协办员及带班领导信息或不认真履行协办职责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河北省机关效能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14号),对《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2月11日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冀政〔2010〕32号)同时废止。

        2013年8月27日

        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冀发〔201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清理和削减本制度所列事项及办事环节,编制并公布事项目录和事项办理流程图。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依法由两个以上层级共同办理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多层级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依法由同一层级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编制《行政机关多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 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行政机关多层级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行政机关多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应当全面具体确切,将办理时限细化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不得出现“等”、“其他”、“相关”、“有关”、“必要”等模糊表述。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作出受理决定之日。文件、材料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重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但因行政机关补正告知遗漏所致的除外。
          第八条 依法由同级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整体办理时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上级行政机关承诺时限,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承诺时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十条 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加强对承办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和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联审联办、网上申报和网上办理等有效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办结后,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颁发、送达有关文书、证件。
          第十三条 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四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办理时限,按期办结批复。
          事项办理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审查意见实施整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作出延期办理决定的;(三)承诺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四)应受理而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五)不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一次告知所需补正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七)内部办理环节和岗位超时限的;(八)不按时颁发、送达有关文书、证件的;(九)不填写受理办理时间或受理办理时间不真实的;(十)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构建和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政府办公厅(室)牵头推动、法制部门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办理举报投诉,同时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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