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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用地复垦的验收程序

        在单独选址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管理中,经常有县局问我临时用地复垦怎么验收?因现行《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中并未对复垦验收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在参考《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土地复垦编制规程》等文件基础上,总结细化了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程序,供参考。

        注:本文所指临时用地仅指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土地复垦义务人指项目承担单位。

        第一步:提交验收申请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第二步:组织验收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如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复垦后土地的面积、质量等指标出具核实报告,费用从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第三步:公告验收结果

        土地复垦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公告的形式可以是在项目所在村张贴公告,也可以是在网站或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步:验收结果确认

        验收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公示有异议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十五日内完成核查。对于核查无问题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核查问题属实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五步:土地复垦费用拨付

        验收合格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可向临时用地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中支取结余费用的80%。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办理支出手续。资金监管方在办理完成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费用支取回执和账户情况。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专用账户中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转为土地复垦费,代为复垦。

        第六步:加强后期监管

        对于复垦为农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最终验收合格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复垦效果达到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土地复垦计划要求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支出剩余土地复垦费用。

        后注:其实,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并不复杂,前提是前期监管到位,否则很有可能出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草草复垦了事的局面。在此提醒一下,县级主管部门一定要做好前期临时用地选址、方案设计、费用缴存、协议签订等工作,只有基础打好了,后期才能顺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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