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时间:2021-06-30 来源:撰稿人:陈伟达 撰稿单位:
河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贯彻“节水优先”治水方针,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规范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管理,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日常管理。
二、 申报范围
全省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县城(县级市、组团区)。
三、 申报条件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须通过市级自审;县城须通过设区市初审。被撤销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 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
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考核工作自命名当年起每四年进行一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考核或复查评审当年的4月30日前受理申报或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按照《河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审,得分达90分以上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县城
按照《河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审,得分达 85分以上后分别报上级城市节水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初审。设区市城市节水部门和发改部门按照《河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进行审核,共同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总分达85分以上可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材料要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四册装订。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 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书(原件);
(二) 设区市城市节水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对县级申报城市的初审意见(原件);
(三) 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
(四) 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五) 《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及说明、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材料;
(六) 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
(七) 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
(八) 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河北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河北省水资源公报》和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数据等有关内容复印件;
(九) 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十)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十一)其他能够体现城市节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七、考核评审组织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工作技术指导、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及综合评审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市级初审工作或为申报城市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对该申报城市的现场考核。
申报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申报材料,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申报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配合完成考核工作。
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考核评审程序
考核工作程序为:专家指导→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公示→通报命名。
(—)专家指导
设区市每年年底前将次年有申报意向的城市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指导,核实有关指标,提出优化提升建议。有申报意向的城市补齐短板后可正式申报。
(二) 申报材料预审
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完成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并提出现场考核城市的建议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 现场考核
对通过预审的城市,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程序如下:
1 .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2. 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3. 专家现场检查,按照考核内容,各类抽查点合计不少于15个(按照1: 1.5的比例提供备选);
4.现场考核组专家成员在独立提出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
5.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6.现场考核组将书面考核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 综合评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审,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审定通过考核的城市名单。
(五) 公示及通报命名
综合评审审定通过的城市名单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门正式通报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省级节水型城市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进行一次复查。已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在非复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工作报告及上一年度城市节水工作基础数据。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在复查年份,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省级节水型城市(或上一复查年)以后的城市节水工作总结,特别是针对最近一次专家组考核意见的整改情况,以及表明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并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复查程序为:省级节水型城市在复查年的4月30日前将复查申请及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6月30日前视情况组织对省级节水型城市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复查。
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申报复查、不上报城市节水工作基础数据和工作报告的城市,撤销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附则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基本条件
(—)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二)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三)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节水统计报表。
(四)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上述五项基本条件是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的必备条件。
二、基础管理指标
(六) 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七) 海绵城市建设。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八)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 1.2‰。
(九)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计划用水实现全覆盖,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十)自备水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一)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二)价税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三、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十三)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 )用水量(单位:立方米 /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城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十四)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40%,县、区再生水利用率≧30%或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除外)利用量年增长率≧5%。
(十五)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生活节水指标
(十六)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5%。
(十七)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 (人?日)〕。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 )或河北省取(用) 水定额标准的指标。
(十九)节水型器具普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 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 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二十)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达到100%。
工业节水指标
(二十一)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城区)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十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 (不含电厂)。
(二十三)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 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和河北省取(用)水定额标准。
(二十四)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
环境生态节水指标
(二十五)城市水环境质量。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 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城市涉水类建设管理指标
(二十六)城市涉水类建设管理工作。申报年之前两年国家和省要求的城市涉水类建设管理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城市供水建设管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等工作)均完成。该指标为综合评审加分项。
四、名词解释及指标计算公式
(一) 考核年限。申报或复查年之前2年为考核年限。
(二) 考核范围。各指标除注明外,考核范围均为市区(城区),节水型器具普及考核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市区是指市本级行政区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城区是指县城(组团区)的主城区;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三)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四) 节水财政投入。政府财政资金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型器具、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 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不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等的投入。
(五) 节水资金投入。政府和社会资金对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型器具、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不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等的投入总计。
(六) 城市公共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类建筑提供用水。
(七)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城市公共供水中,节水管理部门或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制定下达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与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已下达用水计划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I00%
(八)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自备水用水中,节水管理部门或城市节水机构制定下达用水计划的自备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与自备水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已下达用水计划的自备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 (新水量)÷自备水用水总量(新水量)〕×100%
(九) 自备井关停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经关停的自备井数量与该区域中自备井总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关停的自备井数÷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总数)×100%
(十)水资源税征收率。实收水资源税与应收水资源税的比值,应收水资源费税是指不同水源种类及用水类型水资源税标准与其取水量之积的总和。
计算公式:(实收水资源税÷应收水资源税)×100%
(十一)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与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的比值,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计算公式:〔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I00%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年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与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计算公式:不包括第一产业的年用水总量÷不包括第一产业的年地区生产总值
(十三)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城市再生水利用总量占污水处理总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城市污水处理总量)×100%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等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产、景观环境、市政杂用、 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鼓励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推进污水再生利用。
(十四)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除外)利用量增长率。 相邻考核年度海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的增加值与上年度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年度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上年度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上年度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100%
城市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市政杂用、 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水量。
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 计算。
城市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十五)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和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之差与城市公共供水总量的比值,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规定修正核减后的漏损率计。
计算公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 100%-修正值
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
计费用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用水量指无偿使用的水量。
(十六)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节水型居民小区或社区居民户数与城市居民总户数的比值。节水型居民小区是指,达到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办法或标准要求,由市级有关部门公布的小区。
计算公式:(节水型居民小区或社区居民户数÷城市居民总户数)×I00%
(十七)节水型单位覆盖率。节水型单位年用水量之和与城市非居民、非工业单位年用水总量的比值,按新水量计。节水型单位是指,达到节水型单位评价办法或标准要求,由市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非居民、非工业用水单位。
计算公式:{节水型单位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新水量)〕}×100%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城市居民家庭年平均日常生活使用的水量,包括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量。
计算公式: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城市用水人口数
(十九)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指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的个数占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总数的比值。生活用水器具市场一般指家居或建材市场。
计算公式:(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的个数÷生活用水器具的市场总数)×I00%
(二十)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公共建筑等场所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总数的比值(按抽检计算)。
计算公式:(节水型器具数÷在用用水器具总数)×100%
节水型器具是指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标准的用水器具。
(二十一)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洗浴、洗车、水上娱乐场、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单位,用水设表计量并收费的单位数与特种行业单位总数比值。
计算公式:(设表计量并收费的有关特种行业单位数÷有关特种行业单位总数)×100%。
(二十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在一定的计量时间(一般为1年)内,城市工业用水量与城市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工业用水量按新水量计。
计算公式:年城市工业用水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增加值
工业用水量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一般为1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年工业生产重复利用水量÷(年工业用水新水取水量+年工业生产重复利用水量)〕×lOO%。
(二十四)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某行业(企业)年生产用水总量与年产品产量的比值,其中用水总量按新水量计,产品产量按产品数量计。
计算公式:某行业(企业)年生产用水总量(新水量)÷某行业(企业)年产品产量(产品数量)
(二十五)节水型企业覆盖率。节水型企业年用水量之和与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按新水量计。节水型企业是指,达到节水型企业评价办法或标准要求,由市级有关部门公布的用水企业。
计算公式:〔省级节水型企业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lOO%。
(二十六)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市域跨界(市界、省界)、县域跨界(县界、市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目标的比例。 数据由城市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二十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为地表水时,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质应分别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中基本项目Ⅱ、Ⅲ 类水质标准及补充项目、特定项目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为地下水时,水质应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Ⅲ类水质标准。
注:计算过程中应优先釆用《城市统计年签》《河北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河北省水资源公报》等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