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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档案的开放与控制利用

        时间:2018-12-14 来源:撰稿人:纪芳 撰稿单位:

        文章字号:标准 文章字体:仿宋宋体

        城建档案的开放与控制利用

        依据:

        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办字第29号文颁发的《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

        15.2.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关于档案保密、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公共安全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定城建档案的开放和控制利用范围。

        15.2.2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所藏档案,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档案外,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应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15.2.3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的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应实行控制利用。

        提供利用服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

        15.3.1提供利用服务可采取下列方式:

        1、档案馆内阅览;

        2、档案复制;

        3、档案证明;

        4、档案展览与陈列;

        5、网上发布档案信息;

        6、档案信息咨询服务。

        15.3.5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寄存档案的提供利用,应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15.3.6提供控制利用范围的档案,除查验个人身份证之外,还应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1、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档案,应持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

        3、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4、国家与地方对提供控制利用范围的档案利用有法律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5.3.7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介绍,说明利用人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5.3.8提供利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查验利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要求利用者按本规范附录T填写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

        3、检索、调档;

        4、利用者阅览、复制;

        5、要求利用者对档案利用效果进行登记或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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