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的开放与控制利用
时间:2018-12-14 来源:撰稿人:纪芳 撰稿单位:
城建档案的开放与控制利用
依据:
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办字第29号文颁发的《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
15.2.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关于档案保密、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公共安全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定城建档案的开放和控制利用范围。
15.2.2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所藏档案,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档案外,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应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15.2.3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的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应实行控制利用。
提供利用服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
15.3.1提供利用服务可采取下列方式:
1、档案馆内阅览;
2、档案复制;
3、档案证明;
4、档案展览与陈列;
5、网上发布档案信息;
6、档案信息咨询服务。
15.3.5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寄存档案的提供利用,应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15.3.6提供控制利用范围的档案,除查验个人身份证之外,还应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1、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档案,应持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
3、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4、国家与地方对提供控制利用范围的档案利用有法律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5.3.7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介绍,说明利用人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5.3.8提供利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查验利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要求利用者按本规范附录T填写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
3、检索、调档;
4、利用者阅览、复制;
5、要求利用者对档案利用效果进行登记或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