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投诉须知
时间:2022-07-06 来源:撰稿人:孙岩 撰稿单位:
工程质量投诉须知
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制定本须知。
一.投诉人需提供的信息材料内容包括:
①投诉人姓名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③地址
④联系电话⑤与产权人关系⑥工程名称及地址⑦质量问题照片等内容⑧质量保证书(属于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的)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留存(属于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的)
二.投诉人需填写《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三.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上述信息材料,及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四.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质量投诉的,应当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
五.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或经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匿名投诉,投诉人与所投诉的工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且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办理,投诉人向受理、办理机关或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
(四)因投诉人不配合投诉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已经就投诉事项受理或者办结的;
(五)投诉事项已经通过信访、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相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办结的;
(六)其它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