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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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4.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级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级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县(市、区)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县(市、区)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2.县(市、区)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监督通知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出具《交通运输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监督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查。作出《交通运输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9.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5.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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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部门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市级部门委托下放行政职权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条件实施的情况;
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级部门对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部门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级部门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对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重大案件查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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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规范重大案件查处,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级部门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1.由市级部门依法许可、颁发证照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许可要求实施相应行为的案件。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市级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市级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
3.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以及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
4.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
5.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由市级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式及程序
重大案件的查处,由市级部门根据掌握的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启动或者县(市、区)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后逐级上报市级部门后启动。
市级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属地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决定由市级部门还是交由属地部门办理。
市级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自行组织案件调查处理、交办督办、挂牌督查。交办督办的案件,可以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级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三、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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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和更加符合法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制订了《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按照省厅《关于执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9)〉的通知》(冀交政法〔2019〕284号)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冀交政法〔2016〕553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9)》(冀交政法〔2019〕284号),具体内容已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gzshengchen.com)公开。
(五)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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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二)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三)信用体系工作情况;
(四)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五)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各县(市、区)及市做业主的交通建设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督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罚。
(六)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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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标准化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施工许可情况,工程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4.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质量通病治理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交(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在项目交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交(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6.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
7.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进度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参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监查工作或者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属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或所属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情况作出处罚。
(七)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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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场主体行为监管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我市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配合省级地方政府主管交通部门做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督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于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罚。
(八)公路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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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公路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与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标准化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施工许可情况,工程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4.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质量通病治理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交(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在项目交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交(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6.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
7.廉政建设及“十公开”落实情况;
8.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9.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进度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十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参与我市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监查工作或者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属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或所属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各从业单位,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作出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档案。
(九)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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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普通干线公路养护规划、计划编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要求。
(二)普通干线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要求。
(三)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
(四)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审查、审批等要求执行。
(五)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六)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专款专用。
(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由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结合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发起,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直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路况检测。
(四)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五)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根据养护项目,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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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主管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列入计划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以及各县(市、区)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管理情况
2.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程序;
3.项目建设“七公开”执行情况;
4.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项目交竣工验收文件是否齐全。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是否齐全;
3.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是否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县自查、市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工作由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结合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发起,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直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十一)收费站运营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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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管理中心、京台高速公路廊坊管理中心下设各收费站和监控中心,以及里澜城收费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站设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政府收费许可批复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收费站收费人员收费行为、服务质量水平和站容站貌是否规范达标,是否符合《河北省通行费收费人员工作守则》有关规定;监控人员是否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保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与收费人员是否存在联合作弊行为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各收费站和监控中心开展日常检查。
(二)针对社会公众和单位内部反映的收费行为不规范、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期收费、贪污作弊、不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刁难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违反保密制度等组织调查和整改。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收费站和监控中心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收费站和监控中心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可由市级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收费站和监控中心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费站和监控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无权处理的,应当保存收集整理齐全相应的资料,提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作出罚款以及暂停收费等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和对投诉举报的调查,作出通报、责令整改、调离执收岗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改)
单位:廊沧高速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廊坊路政管理大队、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路政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廊沧高速、京台高速廊坊段(国、省道)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廊沧高速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三)砍伐作业情况;
(四)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不定期检查、抽查;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过程中现场检查或抽查;
(三)实施后按相关程序组织验收;
(四)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二)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监管制度(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改)
单位:廊沧高速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廊坊路政管理大队、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路政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廊沧高速、京台高速廊坊段(国、省道)涉路施工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廊沧高速廊坊路政管理大队、京台高速公路廊坊路政管理大队(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辖区高速路政管理大队、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每年开展1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辖区高速路政管理大队、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许可决定文书,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涉路施工活动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辖区高速路政管理大队、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涉路施工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涉路施工活动的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防止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辖区高速路政管理大队、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辖区高速路政管理大队、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辖区高速路政管理大队、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四)跨县、市(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许可后续监管制度(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改)
单位: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路政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市路政管理处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市级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路政管理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五)对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改)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运输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双随机抽查”、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停止运力新增;
(四)罚款;
(五)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六)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改)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运输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辖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上级有关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等。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贯彻实施;
2. 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3. 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货运经营者可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二)监督中发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在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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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客货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定情况;
(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对下属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及考核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及履职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五)“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六)营运驾驶人、车辆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
(十)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明查、抽查、暗查、座谈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处各业务科室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运管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市处各业务科室及各县级运管机构每年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运管机构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辖区运管机构及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运管机构、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党纪或政纪处分;
5.其他处理措施。
(二)对道路运输单位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
3.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4.行政限批;
5.行政处罚;
6.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7.降低站级并商请物价部门降低站务收费标准;
8.约谈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9.其他处理措施。
(三)对从业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依法进行上限处罚;
4.停运培训;
5.建议企业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6.吊销从业资格;
7.其他处理措施。
(三) 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进行经济处罚;
5.降职或撤职;
6.终身行业禁入;
7.其他处理措施。
(十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监督管理(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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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及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
(二)经营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培训机构与管理制度;
2.人员条件、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符合要求;
3.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2.是否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向结业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3.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相关要求。
(四)各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局、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1.进行驾培行业质量信誉考核;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检查、专项检查等。
(二)对各县级运管机构:
1.检查各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或省局、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和相关台账等;
2.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阳光理政、市长专线12345等渠道反映的各县级运管机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有执法检查记录并建立检查档案;
(二)形成勘验笔录,如有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作出相应处理。
(十九)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监管制度(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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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业资格是否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三)道路运输从业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二)对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管;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二十)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订)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运输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设施等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5、对经营者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性检查、专项检查等;
6、定期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县(市、区)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市、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县(市、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设备、场地与设施。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制定全市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计划与重点目标任务;组织相关专项培训班,对管理部门的业务知识进行更新和提升;组织开展行业调查,了解行业动态;组织召开相关专项研讨会,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运管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订)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运输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站级要求,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严禁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员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客车进出站;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票价、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组织抽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三)市运管处对汽车客运站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二)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订)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运输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客运经营许可证;
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
(三)按规定抽查,根据需要开展暗访。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立即或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二十三)货运站(场)监督管理(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订)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运输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货物运输站(场)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上级有关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市运管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督导检查2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属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进行每季度一次的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运管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责令对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条件及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企业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可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订)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出租车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县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期限。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
(四)经营行为。
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经营者: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4、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对县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1、制定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贯彻实施。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县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是否按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96520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检查企业相关管理工作台帐,以及对各客源集中点的明查暗访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出租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视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二)对出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订)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出租车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像
本辖区内出租汽车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从业资格是否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3. 出租汽车从业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对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管;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出租汽车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处理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罚款;
3.注销从业资格证;
4.公告作废。
(二十六)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订)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区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县级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廊交[2014]303号)、《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区公共汽车车体广告设置规范》(廊公交[201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服务水平。
(二)经营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3.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4.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运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信息化服务等服务设施和标志,并保障功能完好;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是否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车辆维护检测、安全生产和运营调度、乘运秩序维持以及车容车貌保洁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经营状况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和县级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对辖区内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检查和考核,每年不少于4次;日常明察暗访随时进行。
1.到公交企业、场站、枢纽站等运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对县级管理机构:
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对各县管理部门每年开展重点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指数第三方测评。
1.拟定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级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和服务规范为基本依据,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审计评估。
(二)对全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检查,汇总结果。
(三)形成服务质量审计评估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和县级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一种或者数种处理:
1.通报;
2.服务质量公示;
3.限期整改;
4.罚款或核减补贴资金;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对县级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改)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市、县(区)两级监督部门的分工,主要负责查处职权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指导县(区)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项目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3.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4.工程实体质量、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5.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6.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
7.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质量检查: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
3.安全检查: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项目工程名称、参建单位名称;
2.存在的问题;
3.处理意见和建议;
4.限期整改反馈的日期;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的日期。
(二)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抽查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逐条对应、内容完整并附相关的图片、影像证明材料。
(三)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提交监督申请,受理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在项目开工初期,对项目组织第一次综合检查;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涉及结构安全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和环节;
4.项目完工,进行交工检测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质量检测报告,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在检查中发现质量管理问题或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时,对一般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应责令限期返工或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十八)对国省干线、县乡道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备案实施监督检查(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改)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省干线、县乡道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地试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年度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采用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布检查通报;
3.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4.进行回访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如发现一般管理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存在重大问题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撤销备案。
(二十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改)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地方海事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
(二)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三)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四)市管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环境。
(五)市管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秩序。
(六)设区的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
1.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2.查验航运公司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4.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5.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船员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6.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7.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8.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9.查验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如有),航运公司是否能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0.查验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如有),是否已与委托方签订符合强制性规定要求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已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1.查验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并满足以下要求: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12.查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已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二)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5.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6.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7.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
(三) 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
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4.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
5.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四) 市管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环境:
1.查验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2.查验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3.查验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五) 市管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秩序
1.查验船舶进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2.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3.验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六)设区的县(市、区)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1.对辖区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辖区通航水域内河海事行政审批、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县(市、区)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抽查,检查重点为海事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辖区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
(二)暗查,接到相关管理、执法问题线索或给予其它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时,对设区的县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执法情况、对某航区的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暗查,频次不固定。
(三)互查,组织各设区的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对口专题互查,频次为不固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 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等交通运输部已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监督检查,适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三)采取日常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针对省管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其它检查。
(四) 对设区的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其辖区内的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被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在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纠正;根据检查的情况,被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撤销本级和下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注销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船舶检验监管制度(待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修改)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地方海事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船检技术法规、规范及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分片区日常检查,每年度每个片区检查2次;
(二)针对重点船舶和新建船舶组织开展船检工作质量垂直审核,实施频次根据重点船舶和船舶建造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抽查船舶图纸审核质量,每年抽查1-2次;
(四)抽查船检档案,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五)船检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每年1次;
(六)根据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上级的工作安排确定片区联系人,负责片区船检业务工作沟通与协调,负责检查和指导片区船检业务工作,牵头解决片区船检业务问题。片区联系人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联系片区进行一次调研或检查。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船检工作的需要,针对重点船舶和船舶建造检验情况,制定垂直审核计划,组织审核小组赴现场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为:
1.核查船舶审图情况;
2.核查申请受理及开工前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检验程序、项目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抽查实船与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的符合性;
5.抽查重要节点的焊接质量;
6.核查检验中发现问题的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船检工作的需要,针对重点船舶图纸,组织抽查复审,主要审核内容为:
1.送审图纸的完整性;
2.送审图纸与船检技术法规、规范的符合性;
3.审图意见的准确性、合理性及落实情况。
(四)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船检工作的需要,抽查船检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内容为:
1.档案的完整性;
2.档案存放是否符合规定;
3.档案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船检工作的需要,制定船检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计划,组建内审组,按照首次会议、现场审核(查阅文件、记录和档案,询问相关人员)、末次会议的基本程序,对船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内容为:文件控制;记录控制;与顾客有关的过程;产品提供的控制;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顾客满意;过程的监视和测量;产品的监视和测量;不合格品控制;不合格项改进验证。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片区联系人调研或检查应做好记录,及时填写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将检查调研情况及时报业务负责人。
(二)垂直审核小组填写检验情况报告,对审核的内容作出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图纸复审小组应与审图人员当场交换复审意见,对审图质量作出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四)检查组与分支机构业务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当场交换检查意见,对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作出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五)内审组编制审核报告,对船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宜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作出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地方海事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船舶运输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船舶经营许可证;
2、船舶技术要求、类型要求;
3、从事船舶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适任证》、《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登记簿,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海事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船舶启动运营时进行船舶检验。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船舶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登记簿;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船舶运输管理机构对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船舶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船舶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船舶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海事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四)海事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海事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海事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立即或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