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交通运输企业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 公告栏 -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交通运输局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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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栏

        涉及交通运输企业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2-05-25 阅读:0

         

        涉及交通运输企业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9项) 3

        1.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 3

        2.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 4

        3.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的金融支持力度 5

        4.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8

        5.加大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力度 8

        6.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9

        7.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10

        8.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0

        9.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 11

        10.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11

        11.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12

        12. 加大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12

        1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13

        1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13

        15. 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3

        16.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14

        17.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14

        18.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4

        19. 延续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并扩大主体适用范围 15

        二、2022年展期政策(4项) 16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16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16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17

        4.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

        三、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18项) 18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18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18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9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9

        5.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

        6.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20

        7.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21

        8.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21

        9.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1

        10.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22

        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2

        12.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3

        13.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3

        14.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25

        15.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25

        16.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25

        17.取消港口建设费 26

        18.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26

         

         

         

        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9项)

        1. 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

        【享受主体】

        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优惠内容】

         1)加大资金支持。各银行机构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2)帮扶重点群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关怀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综合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均应视情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灵活调整货车司机个人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帮助其渡过难关。

        3)提升服务效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灵活便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效率,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

        4)创新担保方式。充分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动态监控数据,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符合陆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货车司机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5)加强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业提供风险保障。

        【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40号)

         

        2.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

        【享受主体】

        公路交通项目

        【优惠内容】

        1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配套融资。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在落实好分账管理的前提下,对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资金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银行保险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审慎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提供市场化融资。

        2进一步优化公路项目还款安排。针对公路交通项目现金流收益特征,合理做好贷款还本付息安排。对在运营初期存在收支缺口的收费公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评估情况,合理安排债务本息还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期加1年。

        3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公路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助力交通运输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有效盘活公路存量资产。

        4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公路交通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重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推出合适的公路交通项目灾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公路灾毁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公路发展。

        5稳妥做好存量债务风险化解。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公路交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公路交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6建立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模式。在制定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实现对公路建设成本的全覆盖。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公路项目管理,按规定将通行费收入和有关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测算偿还后有剩余专项收入的,在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由依法确定的高速公路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适度进行市场化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行费等收入和纳入企业收入管理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实行分账管理,纳入企业收入管理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包括路衍专营收入,要优先用于偿还银行保险机构融资。

        【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 交通运输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28)

         

        3.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的金融支持力度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

        【优惠内容】

        1)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①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帮助银行提升客户获取、风险评价和管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

        ②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11日至2023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自2022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用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等不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③提高对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水平。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2)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

        ①加大对物流航运循环畅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②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

        ③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

        ④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债券融资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合作关系,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充分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进一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⑤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在推动平台企业网络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平台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作用。支持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场景化线上融资产品,向平台商户和消费者提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获客、数据、风控和技术优势,加大对“三农”、小微领域的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引导平台企业稳步降低利息和收费水平,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客户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服务,最大化惠企利民。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开展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赋能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4.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2.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本公告自20224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5.加大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力度

        【享受主体】

        乡村振兴工作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优惠内容】

        1. 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造等重点领域,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投资回报周期等,探索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乡村道路建设、供水工程改造、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

        2. 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各金融机构要依托线下网点,积极整合普惠金融、便民服务、农资农技等资源,加快涉农场景建设推广,增强网点综合化服务能力,提升缴费、查询、远程服务等便捷性。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教育、社保、医疗、交通、社会救助等民生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化。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银发〔202274

        6.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享受主体】

        行业协会商会

        【优惠内容】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学深悟透有关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对照执行。有关部门将坚决对以下乱收费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对会费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费,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重复收取会费,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利用自身法定职责或行政机关影响力、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245号)

        7.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享受主体】

        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优惠内容】

        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乡村建设有效方式。银行机构要强化乡村建设中长期信贷投入,加大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等领域金融支持,助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方式,构建乡村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破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缺乏有效还款来源难题。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

        【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

        8.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9.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27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

        10.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优惠内容】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4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1%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4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1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2.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202211日至202212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1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202211日至2022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15. 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16.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7.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18.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9.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22年展期政策(4项)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41日至20221231允许生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101日至20221231,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2123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4.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31231,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三、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18项)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4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4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4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41日起,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20195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6.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7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7.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8.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512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9.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

        10.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1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

        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至202212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12.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11日至202212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12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 年第17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21号)

        13.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12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14.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15.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141日至202212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16.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17.取消港口建设费

        【享受主体】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20211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18.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20214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