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机制
按照规划提出的“中央指导、省负总责、县为主体”的监管机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责。中央负责国家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制定部门政策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负总责,负责编制本地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明确县级政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本县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具体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确保各类项目落实到地块。
采用“规划标准统一、资金渠道不变、相互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的实施管理模式。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协调落实、有序推进,要加强部门协调,齐心合力共同建设高标准农田。要按照“划得准、调得开、建得好、保得住”的要求,合理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各项实施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在现行管理办法和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程序。一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组织好勘察设计和调研论证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二要加强年度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编制和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计划,并加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三要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对大中型工程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小型工程要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强化考核。
加强考核评价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有序开展。中央有关部门定期对地方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各地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建设进展、工程质量等监测,定期开展检查。开展项目实施后评价,以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重点,对高标准农田的利用、产出效益、防灾减灾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全面掌握项目建设绩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项目现行管理规定组织验收。在各单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开展年度和规划期内的整体考核。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项目现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验收结果逐级上报;项目整体考核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和监督。强化事前公示,实行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和建设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让建设区域内土地权利各方全面了解项目建设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加强后期管护与利用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全部补划为基本农田,确保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按照基本农田管理有关要求编制、更新基本农田相关图、表、册,完善基本农田数据库,设立统一标识,落实保护责任,实行永久保护。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国土、农业(农机)、水利、林业等基层服务组织要加强对管护主体的技术指导、服务和监管。
努力落实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经费,对公益性较强的设施给予运行管护经费补助。推进高标准农田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晰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努力落实运行管护经费。对公益性较强的灌溉渠系、喷滴灌设备、机耕路、生产桥、农田林网等,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运行管护经费补助。
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应通过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等措施加强土壤培肥。通过培肥实现土壤肥力保持或持续提高,使土壤有机质含量达到当地中值以上水平。持续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保持土壤养分平衡,各项养分含量指标应达到并保持在当地土壤养分丰缺指标体系的中值水平左右。禁止将利用有害垃圾、污泥及各种工矿废弃物制作的有机肥投入到农田中。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提高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强化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配置定位监测设备,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土壤墒情监测和虫情监测站(点),加强灌溉试验站网建设,开展农业科技示范,推进良种良法、水肥一体化和科学施肥等农业科技应用,加快新型农机装备的示范推广。机械化耕、种、收综合作业水平应达到50%以上,优良品种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应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和节水农业技术。
提高管理水平
高标准农田建设前、中、后应全程无权属纠纷,确保群众合法土地权益。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手续合法,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及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建设范围。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合理推进土地归并,逐步解决耕地地块细碎化问题。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根据权属调整方案和调整协议,及时进行地类变更和重新确权登记发证,确保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位置明确、权属清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及时更新地籍档案资料,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积极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方式和实施模式改革创新,完善统计制度实现全程动态监管。一方面,多途径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以补代投、以补促建、先建后补”等多种实施方式试点;深入研究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效方式,提高受益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程度;积极探索资金报账、巡回监理、项目公示、村民自建等新机制、新办法,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率。另一方面,尽快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制度,跟踪监测工程建设、农田使用情况和效益。及时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管理、技术等资料立卷归档,归档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准确。通过统计制度,定期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使用情况应采用报告、公告、蓝皮书等形式适时向社会发布。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高标准农田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工作,围绕关键性技术问题组织科技攻关。一方面,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各部门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监测监管系统,确保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土地利用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另一方面,吸收引进和大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提升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水平。此外,探索利用视频监测、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不断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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