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指依法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或乡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名称,统一按批复标题填写。如“××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或“××市200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批复文号”指省、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或乡村分批次建设用地,由省或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的批文的文号。如:冀政转征函〔2004〕142
2、“批准时间”指批准该批次用地批复上的发文日期,统一按“年月日”格式填写。如2001年9月15日,填写格式为“20010915”。
3、“总面积”指省、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统一按批复中的总面积填写。
“总面积”=“供应面积”+“未供应面积”=“划拨面积”+“招拍挂出让面积”+“协议出让面积”+“租赁面积”+“作价出资或入股面积”+“未供应面积”。
4、“项目名称”指本批次用地中已供应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名称。如:×××住宅小区,×××汽修厂。
“批复文号”指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的批文的文号。
5、“土地用途”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5号)中“建设用地”的“二级类”填写,如: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土地分类>
6、“供地时间”指批准具体供应项目用地的日期,统一按“年月日”格式填写。如2001年12月21日,填写格式为“20011221”。
7、“供应面积”指具体供应项目使用本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的面积。
8、“成交价款”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成交价总额。成交价是指完成了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建设条件(如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的土地价格。
9、“收入”是指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所得价款。以报告期实际收入为准。
10、“未供应情况”中“面积”指本批次用地中尚未供应的面积。“说明”填写尚未供应的原因。
11、面积计量单位为公顷,须保留四位小数;价款单位为人民币万元,须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是外汇,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