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级部门罚没事项清单 | ||
发布机构 | 法规科 | 索引号 | MB16894602/2017-00204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7-10-19 | 主题词 |
填报单位(盖章):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 填报日期: 2017年10月16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 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 财务事项 | 其他没收事项 | 执法依据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
111001 | 对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 1、《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2、《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 | |||||||
111002 | 对在禁止开垦区开发土地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一款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六十六条 | ||||||||
111003 | 对破坏耕地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条 | ||||||||
111004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11005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
111006 | 对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临时用地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八十条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 ||||||||
111007 |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四十六条 | 1、《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2、《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五条 | |||||||
111008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 ||||||||
111009 | 对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三十九条 | ||||||||
111010 | 对无证采矿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 |||||||
111011 | 对越界采矿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 |||||||
111012 | 对破坏性开采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 |||||||
111013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 ||||||||
111014 | 对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 |||||||
111015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 ||||||||
1110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 |||||||||
111017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二十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
111018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 | |||||||||
111019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十九条 | |||||||||
111020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 1、《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 ||||||||
111021 | 对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第十四条 | ||||||||
111022 | 对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罚 |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支队、新兴产业示范区分局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
111023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
111024 |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11025 |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
111026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
111027 | 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11028 |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
111029 |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
111030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
111031 | 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
111032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 |||||||||
111033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11034 |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11035 |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
111036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
111037 |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 |||||||||
111038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等行为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
111039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
111040 |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11041 | 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利用人未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测绘成果;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111042 | 在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测绘单位未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提供他人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利用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中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在利用前未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提供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111043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 |||||||||
111044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 |||||||||
111045 |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
111046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或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 |||||||||
111047 |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111048 |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
111049 |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111050 |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着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11051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111052 |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11053 | 出版社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全省各类地图的;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的;国界线或者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处罚 |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栗文忠 联系电话:223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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