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责任书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MB16894602/2009-00170 | |
主题分类 | 专项工作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09-04-14 | 主题词 |
矿山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方式系数: 治理难度系数:
矿区面积: 有效期限:
依照《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 矿应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元。为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采矿权人向 国土资源局做出如下承诺:
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减轻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
2.依法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首期缴纳保证金应缴总额的50%,计 元,余款分 年缴纳。平均每年缴纳 元,于每年年底前缴纳。
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时,按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继续缴纳保证金。
4.若转让采矿权时,已缴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所有治理义务。
5.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标准,完成本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如有违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采矿权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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