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不容动摇
—— 三论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
在8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这是在新形势下,中央领导同志就征地制度改革作出的富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重要论述,对当前和今后的征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在“十二五”开局之年,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是征地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地管理办法和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加大,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深层次的问题,征地领域矛盾频发、冲突不断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的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是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土地征收的本质是为了公共利益。然而,现行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解释,导致国家土地征用权事实上不受限制,从而造成权力滥用。据调查,在我国现有的征地中,有80%以上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思想的驱使下,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擅自扩大征地范围,将带有营利色彩的商业目的用地纳入征地范围,使农用地保有量减少,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因此,必须严格界定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严格控制公益性用地标准,缩小征地范围。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是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征地使农民失去了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益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利。现行以土地粮食作物年产值为基点确定补偿费的办法,已很难满足当前现实情况下被征地农民的受偿意愿和要求。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被拖欠和截留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力安置难以得到解决,对失地农民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后续保障问题重视不够,成为产生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去年7月,国土资源部下发文件,明确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查机制。在逐步提高补偿水平的同时,还应构建同地同价同权体系,细化征地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此外,还要确保其发展权,要配置或留用相应的建设用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生产环节,保障其获取持续稳定的收益,充分共享城乡发展成果。
规范征地拆迁管理,是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基础。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离不开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和畅通公正的法律救济渠道。而在现实中,由于对征地拆迁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上诉权得不到保证。因此,必须积极推进征地全程监督监管,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完善补偿款预存制度,探索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同时,明确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在征地各环节的法律责任,构建征地共同责任机制。
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是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保障。《2010年中国拆迁年度报告》认为,拆迁矛盾继续加剧的原因主要是引发拆迁纠纷的源头没有改变:一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冲动,二是问责制没有落实到位。因此,在完善具有国家权威和民主动力的法治机制进行刚性监管、维护农民地权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严查各类突破政策界限,未批先用、借机圈地等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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