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专设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16年9月18日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亦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万江,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北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穆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耿万江因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庆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7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杨军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万江不服延庆区政府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延庆区(2016)第33号-答《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诉告知书错误,责令限期重作答复。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1月15日,耿万江向延庆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为“1、京国用(2011出)第000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京延国用(2011出)第000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本文件全部复印件”的政府信息。同日,延庆区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并出具了登记回执。同年11月16日,延庆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致函咨询该局是否掌握耿万江要求获取的以上信息,如掌握此信息,是否能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方式提供给耿万江。同年11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复函说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为权利人或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方可查询有关信息。同年11月21日,延庆区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耿万江。
另据一审行政判决书载明,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沟通核实,依据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适用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建议您前往延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咨询相关事项。延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为延庆区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一层。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延庆区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定职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本案中,耿万江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延庆区政府颁发的京国用(2011出)第000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京延国用(2011出)第000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本复印件,该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第六章对不动产资料登记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上述规定充分保障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因此,被诉告知书建议耿万江前往延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咨询相关事项,并告知延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地址,该告知内容并无不当。耿万江称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京04行初2822号行政判决:驳回耿万江的诉讼请求。
耿万江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和一审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本案中,耿万江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延庆区政府颁发的京国用(2011出)第000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京延国用(2011出)第000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本复印件,该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据上述法规规定,耿万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由此引发的争议,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对耿万江提起的本案之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但考虑一审法院已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未对耿万江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一审判决驳回耿万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遂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京行终376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耿万江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提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再审被申请人延庆区政府对再审申请人耿万江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是否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本案中,耿万江向延庆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延庆区政府颁发的京国用(2011出)第000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京延国用(2011出)第000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本复印件,该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专设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上述规定充分保障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16年9月18日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亦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 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这一解释性规定亦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因此,延庆区政府以耿万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答复耿万江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耿万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耿万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驳回再审申请人耿万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艺苑
地址:河北省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广阳道39号国土资源大厦 065000 联系电话:0316-2237138 主办: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维护单位: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冀ICP备19031506号-4 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692号 网站标识码 1310000025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