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权 利
◆ 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乡(镇)农民集体。
◆ 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它包括: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对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包括依法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享有。
◆ 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和土地抵押权等。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于农业的土地所获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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