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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材料2:土地管理知识

        土 地 管 理 知 识

        ◆ 基本农田保护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 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所以,农村村民不能单独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村民可以依法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履行法律程序的行为,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根本途径,是今后农地转用、集体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征地补偿的依据。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清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哪些?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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