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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廊国土资综字[2016]71号
市局各分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已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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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8日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试行)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效率,根据《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规范
(一)起草的基本要求
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2.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用语准确简洁,标点符号正确。
3.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确需引用时,应当注明其名称和条款。
(二)名称的表述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2.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等要素组成。
3.规范性文件的体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采用“规定”、“办法”、“通告”、“细则”等,不得用“条例”。
4.规范性文件一般不采用“暂行”或者“试行”等表述方式。对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论证又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况,一般使用“暂行”或者“试行”。“暂行”侧重于对时间效力的限制;而“试行”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使用“暂行”,应当规定暂行的期限,或者明确实施后评估时间及相关要求。
(三)结构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是指规范性文件内容按照一定顺序和要求依次排列的组织形式,结构单位包括章、节、条、款、项、目。规范性文件多采用条文格式,以条为基本单位,一般不设章、节,但内容繁多、层次复杂的除外。
1.章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较多、有相对独立的内容、有划分层次的必要时,可以设章。章最基本的结构一般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各章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且每章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章名应当概括反映本章的主要内容,章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冠以“第一章”、“第二章”等。
2.节
节只能在规范性文件设有章的情形下存在,但并非所有的章都必须设节。章的条文较多且有若干相对独立的内容时,可以设节。节名应当概括反映本节的内容,节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冠以“第一节”、“第二节”等。
3.条
条的内容应当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一个条文一般规定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等。
4.款
款隶属于条。同一条中包含两层以上相互关联内容的可以设款,每一款应当只表述一层意思,并按照自然段的形式依次表述,无需序号。
5.项
条和款的内容需要细化或者列举时,可以设项,项的内容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每项的内容只能包含条或者款中的一层意思,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分段表述,如“(一)”、“(二)”、“(三)”等。
6.目
项中的内容仍需细分若干内容时,可以在项下设目,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表示,如“1.”、“2.”、“3.”等。
二、通用条文表述规范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表述
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第一条或者第一段中综合表述。一般表述为“为了××(制定目的),根据××(制定依据),结合××(管辖范围)实际,制定本××(文件体例形式,下同)”。
2.制定目的的表述应当有针对性,力求简洁明了并具有内在逻辑性,一般采用由具体到抽象、由直接到间接、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来排列。
3.制定依据一般只列举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依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目的),结合××(管辖范围)实际,制定本××”。
制定依据的表述应明确该依据的全称,并注明发布机关、发文文号等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对制定依据全部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以书名号援引制定依据全称;
(2)对制定依据部分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制定依据名称之后表明“××的有关规定”;
(3)对制定依据的某一条规定进行细化的,可以写明制定依据的条款序号。
(二)适用范围的表述
1.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是指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地域、对象和行为,一般采取地域、对象、行为的组合方式或者单一方式表述。
(1)组合表述
对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组合表述一般为“本××适用于××(地域)从事××(行为)的××(对象)”或者“凡在××(地域)从事××(行为)的××(对象),均应当遵守本××”。
(2)单一表述
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单一表述,对特定行政区域通常表述为“本××适用于××(地域名称)”;对对象通常表述为“本××适用于××(对象名称,具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单位”、“个人”等)”;对行为通常表述为“本××适用于××(行为名称,一般直接写明行为的名称)”。
(3)排除表述
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有排除部分时,可以用“但书”的表述形式,在适用范围的后面加“但……除外”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介于适用与排除适用之间的,可以用“××可以参照本××的规定执行”的形式表述。
2.表示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时,市、县(市、区)一般用“行政区域”,不使用“辖区”、“地区”。
(三)基本概念、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的表述
1.对规范性文件中基本概念的定义,一般表述为“本××所称××(基本概念或者专用名词、专业术语),是指××(定义)”。贯穿文件始终的基本概念定义一般放在制定目的和依据之后;涉及部分条款的专用名词或者专业术语定义一般放在文件的附则或者末尾。
2.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实施该文件应当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有关主体在公共管理实践中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应当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或者被工作实践所公认,表述应当简洁明确,并应当按一定逻辑顺序排列,一般按照重要程度来排列。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
1.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一般表述为“市(县、市、区)××部门是本市(县、市、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部门负责全市(县、市、区)的××工作”。
2.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表述为“市(县、市、区)××部门、××部门是本市(县、市、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能够表明具体范围时则直接写明)负责本××的组织实施”。
3.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有协同管理部门的,在按上述方式对主管部门进行表述后,对协同管理部门应当另设一款表述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或者“××、××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五)设定权利义务的表述
1.规范性文件规定权利和义务时应有上位法依据,权利和义务主体应明确。
2.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时,如果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者文件对权利未作限制性规定的,文件不得作限制规定。
3.规范性文件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明确规定享有的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4.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个条款只规定一项权利或者义务。
5.规范性文件对权利的设定一般采取“有权”、“可以”、“有××权利”、“有以下权利”的方式表述;对义务的设定一般采取“应当”、“必须”、“有义务”的方式表述;设置禁止性义务时,一般采取“禁止”、“不得”来表述。规范性文件一般不用“严禁”、“不能”等词语。
(六)涉及法律责任内容的表述
1.规范性文件中所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有关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细化,不得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2.规范性文件中的责任应当与具体的行为规范相对应,与该文件的禁止性内容或者义务性内容相对应。其设置应当针对具体违法行为,不得笼统地对应起草目的、基本原则、指导方针等总括性内容规定。
3.规范性文件中对行政处分的表述,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主体。其中责任主体是正职领导的,表述为“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分管领导的,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具体工作人员的,表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条款一般表述为“××、××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二)……;……”。
4.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刑事责任。需要提示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及时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可以表述刑事责任。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在行政责任之后,概括表述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民事责任。
(七)过渡性条款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施行,将影响或者改变原合法行为或者合法权利时,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行为或者权利过渡性安排的相应条款。该条款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在施行日期后一并表述。
(八)施行日期的表述
1.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开始施行的具体日期,表述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根据需要,也可以表述为“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2.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表述应当紧接在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的表述之后,表述为“××××年××月××日××发布的《××》(被废止规范性文件名称)同时废止”。
三、语言文字表述规范
(一)常用句型和词语的表述
1.但书
规范性文件中为表达对前段文字的转折、例外、限制或者补充时,使用“但书”句式,以“但”、“但是”、“但××除外”、“××除外”为连接词,多用于条文或者段落句尾。
2.和,以及,或者
“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其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句子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3.依照、按照、参照
“依照”一般用于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表述;“按照”一般用于对规定、约定、章程、份额、比例等的表述;“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遵照”一般不直接引出依据,而通常与“执行”连用,表述为“遵照执行”。
4.会同,商
“会同”用于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商”前面的主体是事情的主办者,后面的主体是提供意见的一方,在协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体单独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
5.有权,可以
“有权”一般在赋予主体某项权利时使用;“可以”一般在规范具体行为时使用。
6.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用于规定某种义务,二者含义相当。规定义务时,一般使用“应当”,不用“必须”;规定某项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履行的义务,且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该义务的表述用“必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必须”。
7.违法、非法、不法
“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不法”作为限定用语,表明人、事物、或者行为的情状,与“不法”相对应的是“守法”。
8.主体用语
“机关”一般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门”一般包括人民政府所属的局、委、办;“机构”一般包括部门、团体内设的组织;“单位”泛指一切组织;“相对人”泛指应当接受行政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数量上下限用语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
(二)常用数字的表述
1.规范性文件中的公历年、月、日、统计表中的数字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书写年份必须用四位数字,不得简写为两位数字,如“本办法自2016年10 月1日起施行”等。
2.规范性文件中表示序数、比例数、分数、百分比、倍数、时间段、人数、年龄、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一般用汉字数字表述。如“第一”、“二十四小时”等。
3.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专用术语的数字应当按照惯例表述,专用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用汉字表述。如“二氧化碳”等。
4.规范性文件中数词和量词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和习惯用法,标准、叙述方式前后应当统一。
5.规范性文件中“二”和“两”的使用应当注意区分。“二”在条文中一般只作为序数使用,如“第二种”;或者作为款下设项时的序数使用;也可以在表示小数、分数、百分数和多位数时使用,例如“零点二”、“三分之二”、“百分之二”、“二百二 十”等。“两”一般用在量词前,用来表示数量的多少,如“两次申请”、“两年以上”等。
(三)标点符号的使用
1.规范性文件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的规定,不使用问号、感叹号。
2.规范性文件中多个对象并列的,一般用顿号连接;所列举对象内部有顿号的,可以用逗号连接或者用文字来表述。在使用上述符号进行连接时,应当注意所列举对象的层次,不得将不同层次的对象作为同一层次来连接。
3.分项表述的,除最后一项末尾用句号外,其他项的末尾用分号;分项中间使用了分号或者句号的,项尾统一使用句号。
4.凡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标题时,统一使用全称并使用书名号,但注明简称的除外。
5.除题注、需要注明简称、补充表述以及项的序号外,规范性文件中一般不使用括号。
四、修改和废止的技术规范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
1.修改规范性文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原文件大部分内容和体例结构进行修改,文件名称不变;二是对文件的部分条款或内容进行修改,原文件名称和体例结构一般保持不变。
2.修改机关一般采取通知或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形式对外发布修改结果,具体格式如下:
(1)名称:××(修改机关名称)关于修改《××××》(文件名称)的决定或××(修改机关名称)关于修改《××××》(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文件的决定。
(2)正文部分:包括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理由、依据、修改机关和修改范围等内容;原文件的部分条款或内容修改情况说明(其中,对多个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分别列举每个文件有关条款的具体修改情况,仅对一个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次列举有关条款的修改情况),具体表述方式为:
①将第×条:“……”修改为:“……”;
②将第×条中的:“……”修改为:“……”;
③将第×条第×款:“……”修改为:“……”;
④增加一条作为第×条:“……”;
⑤增加一款作为第×条第×款:“……”;
⑥删去第×条(第×款);
⑦将第×条第×款、第×条第×款中的:“……”均修改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结尾部分:包括决定的生效日期;文件重新发布事项,一般表述为“《××××》(文件名称)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发布实施”,或者表述为“《××××》(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
3.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需要附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正文,并在正文标题下方加括号表述文件发布情况,一般表述为“根据××××年××月××日××(修改机关名称)关于修改《××××》(文件名称)的决定修改发布”,或者表述为“根据××××年××月××日××(修改机关名称)关于修改《××××》(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文件的决定修改发布”。
4.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制定机关讨论决定,并重新公布,同时按照《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请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报送审查审批笺;
(2)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正式文本,并附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将原有条文与修改后条文一一对照);
(3)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4)修改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
1.废止规范性文件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文件自行失效;二是在新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废止旧规范性文件;三是制定机关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结果或工作需要通过专门的废止决定或通知(以下简称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具体格式如下:
(1)名称:××(废止机关名称)关于废止《××××》(文件名称)的决定或××(废止机关名称)关于废止《××××》(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文件的决定。
(2)正文部分:为了(根据)……(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废止机关名称)决定,废止《××××》(文件名称)或《××××》(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文件。
(3)结尾部分:包括废止决定生效日期,一般表述为: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废止多个文件的,还包括附件,一般表述为“废止的《××××》(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文件目录”,其中目录内容应当包括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和说明(废止理由)等内容。
2.规范性文件废止决定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制定机关讨论决定,并重新公布,同时按照《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范自2016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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