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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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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廊国土资[2016]237号


        市局各分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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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8日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市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局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监督管理、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市局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转发文件、人事任免决定、报送上级的请示或报告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文件、通知、指导意见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五)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合理。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减免退补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确需引用时应当注明其名称和条款。

        第二章 起 草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实施的科室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权的,由有关科室联合起草,同时明确一个科室牵头,其他科室协助办理;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经局领导批准,委托社会团体或者有关专家起草。

          起草科室首先应征得主管局领导同意,并按照主管局领导的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起草工作。

          第七条 起草科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格式上可以用条文表述,也可以用段落表述。对于依照条文书写的规范性文件,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内容较多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起草科室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相关部门、地方职责或者利益的,起草科室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征求相关部门、地方的意见。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起草科室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者裁定。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科室应当采取座谈会、媒体公布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且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或者起草科室认为确有必要的,起草科室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或者起草科室认为确有必要的,起草科室应当组织专家、学者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并为开展论证评估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料等必要支持。

          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科室应当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局主管局领导签署后,形成送审稿,由起草科室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审批笺和送审稿文本;

          (二)起草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四)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不予吸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参考资料等。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市局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市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市局应当配备专门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并建立审查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

          (四)是否含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五)起草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查中需要起草科室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的,起草科室应当按要求提供;需要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科应当退回起草科室:

          (一)送审稿内容违反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政策的;

          (二)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报送的;

          (四)其他应当退回的情形。

          起草科室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重新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从其要求。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需要进行研究论证或者退回部门修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书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送交起草科室。

          起草科室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送审稿作相应的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科室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时专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初审、市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局领导签署后,报送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科室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送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报送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起草科室还应当提供市局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初审意见。

        第四章 决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起草科室依照领导批示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集体讨论时,还应提交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草案经过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后,应当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审议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报送政策法规科复核。

          第二十七条 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经市局领导签署后,报请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属于市局规范性文件的,报请市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函”“纪要”等其他文种。

          规范性文件标题一般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本身含有明确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市局规范性文件由市局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三十二条 市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及时通过政府公报、市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需要解释的,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科室起草,经市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局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第三十六条 起草科室应当按照公文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立卷归档。法制机构负责对合法性审查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建立文件审查电子档案,实行合法性审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布的市局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的,可以向市局提出审查建议。市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经市局主管局领导审核后书面答复建议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建议,复核建议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评估清理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市局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四十条 评估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络调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响;

          (三)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内容合法、适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二)主要内容合法,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应当修改并重新公布;

          (三)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有效期已过或者制定时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继续施行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起草科室,包括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分局。

          第四十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对县级国土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8日起施行。2012年3月28日印发的《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廊国土资综字[20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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