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临时用地有哪些新规定?
答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临时用地的期限过于单一、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责任不落实等情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各地实践对临时用地管理作出了三个方面的创新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二是规定了适应多方面需要的期限制度。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明确了土地复垦的期限和要求。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问
临时用地者违法违规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
违反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重申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罚款的处罚。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时用地者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提出,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用地者按规定交还土地是其法定义务。对于拒不交还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与此前规定相比,处罚力度大幅提高,有利于督促临时用地者依法交还土地。
问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情形下可先行使用土地吗?
答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经依法审批,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用地审批需要履行一定程序,在紧急需要的特定情形下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疫情防控”是本次修订中新增加的先行使用土地情形,充分体现了立法的适时性。
(本期答疑专家: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钟京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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