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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

        (试行)

        冀自然资发【2022】3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条 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进行监管和统筹调剂。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域内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指标内容。
        第四条 认定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国家核算规则为标准。
        第五条 耕地转进、转出应当符合用途管制要求,年度耕地转进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耕地转出数量,实现年度内耕地进出平衡。注重与生态建设相衔接,涉及林地、草地等整治为耕地的,应当征求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意见。注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应当征得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应当稳妥推进,尊重客观规律、历史传统等,采取宣传、奖励等多种措施进行引导,鼓励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等统筹推进,坚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第六条 严格管控耕地转出为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已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的新增耕地不得转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确需转出的应当充分论证转出的必要性、合理性,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七条 转进耕地应当可长期稳定利用,优先选择与周边现状耕地集中连片、农田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或规模较大的地块。鼓励优先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标注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属性的地块转进为耕地。
        第八条 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符合耕地占补平衡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再用于耕地进出平衡;确需用于耕地进出平衡的,不得再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九条 存在耕地转出的,按照“乡镇申报、县级编制”的程序,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应当明确耕地转出、转进的数量、布局、时序和年度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安排,方案中转进的耕地数量应当不少于转出的耕地数量。农民自主实施的农业结构调整拟改变耕地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编制、审批,先行组织转进,转进耕地验收后,有序组织耕地转出,严控转出数量,耕地转进数量不得少于转出数量,确保实现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经济发展需求,依据农业、林业有关产业规划等,对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确需占用耕地的纳入转出需求。拟转出耕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项目单位或经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由于资源条件限制等无法落实转进耕地的,应当明确需转进耕地缺口数量。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核查可实施耕地转进的资源。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耕地转出需求、耕地转进资源等,形成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
        第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结合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域耕地转出需求、耕地转进资源等,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耕地转出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耕地转出计划:转出的规模、布局、缘由、时序等;
        (三)耕地转进的可行性、合规性;
        (四)耕地转进计划:拟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块地类、面积、位置、转进时序等;
        (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保障措施;
        (六)其他内容。
        根据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制定县级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附表1),留存耕地转进、转出地块矢量坐标。
        第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对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已批准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含批复文件),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组织实施耕地转进、转出,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指导耕地转出项目责任主体等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转进耕地的验收,核定转进耕地数量、质量,出具认定意见(附件2)。转进耕地应当达到耕地标准,并及时组织耕种。转进耕地验收核定应当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前完成,应当符合国土变更调查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转进耕地核定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调查云”及时填报实地调查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转进、转出形成的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时完成地类变更。转进耕地地块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第二十条 水库淹没区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在“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中填报补充耕地信息,包括补充耕地坐标和认定意见(附件3)。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厅复核通过后,纳入省级水库淹没区补充耕地储备库。水库淹没区用地报批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厅申请对淹没区占用耕地进行耕地进出平衡挂钩,形成“耕地进出平衡信息确认单”,作为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日常监管,管控耕地转出,规范耕地转进,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二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国土调查云”和“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中填报监管情况。在“国土调查云”填报实地调查情况,并导入“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同时完善耕地在农用地内部转换信息,包括耕地转出后地类、转出原因、转出面积等信息和其他农用地转进为耕地面积、转进前地类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政策指导,抽取有关县(市、区)全面核查耕地转出情况和转进耕地质量、数量。
        第二十四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辖区内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11月底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对于未落实年度进出平衡的县(市、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剂,并将调剂结果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末组织对各市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认定是否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检查结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指标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监管和年度检查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未按规定擅自进行耕地转出,造成严重后果的;耕地转进存在弄虚作假,核定结果不实的;对存在问题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耕地进出平衡监管信息填报弄虚作假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省自然资源厅对存在典型问题和突出问题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警示约谈,根据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冻结相应的占补平衡指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雄安新区参照执行。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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