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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7 来源:撰稿人:赵凯 撰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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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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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2022年6月8日至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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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长明,联系电话:0316-2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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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8日
365bet假网站_世界杯365软件_365 体育投注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概念术语】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成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管理原则】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产生者依法承担处理责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商务、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七条【处置经费列支】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管理职责】 餐饮行业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环境卫生达标范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规划原则】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条【规划要求】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要求】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标准】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者,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服务协议。餐厨废弃物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推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等活动。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在每月末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五)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六)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
(七)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条件】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收集运输企业遵守规定】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接收和运输非餐厨废弃物;
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四)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六)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第十八条【处置要求】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应当报当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证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第十九条【处置单位条件】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日处置能力小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日处置能力大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处置要求】 禁止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
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一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接收和处置非餐厨废弃物;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每日登记实际接收和处置的种类、数量和流量等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四)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五)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六)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七)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八)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九)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十)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报告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上月情况,餐厨废弃物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 部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部门职责】 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扶持相关企业发展,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为;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四)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
(六)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公安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管理职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能】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管理职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管理职能】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体系,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将企业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其记录情况作为企业投标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服务要求】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一条【服务要求】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并制定替代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45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第三十二条【应急处置】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督处罚】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监督处罚】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其他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监督处罚】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三)未密闭运输,或者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五)收运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监督处罚】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利用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加工食用油,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从事畜禽、水产品养殖的,由农业、水利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七条【监督处罚】 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监督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监督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扰、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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