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一些本是农村户口的人员,由于“特殊历史时期、特殊原因”变成非农户口,能否以村民资格享有宅基地?本人在工作中碰到了以下几类人员:
一位是钱某,现年77 岁,1998 年江苏省政府因其在农村当“赤脚医生”为防治吸血虫病作出过重大贡献,奖励其妻子“ 农转非”。当时其妻子本是农民,转为非农户口后,没有享受到任何优待,现一家人住在建造满40 年的房中,因为不是村民,不能翻建。
另一位金某本是莫城街道三合村农民,因上世纪90 年代常熟市在农村推广沼气能源,金某作为专家被借用至市“ 沼气办”工作,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后金某由于小孩读书把全家户口迁到了离单位较近的另一个镇的农村。1997 年“ 沼气办”解散,金某回到本村生活,申请翻建原有老宅。
此外,还有部分村民在上世纪90 年代中期给下一代购买了城镇户口,但是这些人成年后仍在农村生活工作,他们作为独生子女,想在父母年老后以村民身份继续使用宅基地。请问,这些人员能否作为本村“ 村民”享有宅基地?
答疑专家 谢伟
答:《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未对其具体含义进行明确。各地可积极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及省授权的市,按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进行明确。条件不成熟但问题突出的,可先行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范,防止问题越拖越大。若当地出台了统一的一户一宅认定政策,这一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但在未出台前,这个问题得经由村民自治方式解决,其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具体有两种解决方式:
一是批量化解决,如根据入村时间、与村渊源、对村贡献、对该村未来发展作用等情形制定办法,宅基地审批时统一按该办法处理。
二是在村集体未出台统一办法或规定不明确时,对个别情况进行判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若仅为买城市户口导致无房的,因当时即违法在先,故本人得承担这个代价。像那些走了又回来、赤脚医生与“ 沼气办”工作人员等为当地作出贡献的,当年的招聘单位(单位撤销的,政府应承担)即负有解决其无房问题的责任,不能简单推给农村了事。上述人员,在生活状况确实不佳时,政府也应看是否可给予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或低保等待遇。城市确实无法解决有贡献人员住房的(或该人员不愿意居住在城市的),原借用的政府机关也应证明其贡献情况,并发函至该村请予以照顾(如宅基地审批,或租赁住房等)。
最后,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涉及宅基地管理的当地农业和农村、民政、国土、公安等职能部门、街道可对各村的入户政策进行指导、协调,以实现土地管理、居住保障和村庄长远发展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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