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胡子叔:
2006年,甲乡乙村村民A与城镇居民B共同出资购买该乡丙村土木结构房屋一座。因B常年在外经商,在办理土地证期间,A与B协商同意,将土地产权办理在A名下。2007年,两人拆除原有老宅并完成了地基地梁建设,B在征得A同意后,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村村民C。2009年,A与C共同建成6层框架结构房屋。2013年,A将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给丙村村民D。C和D都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在拆迁补偿工作中,在A和B无异议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按照契约约定,直接补偿给C和D?
答题专家:谢伟
答:在征地拆迁中,常有产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按照实际确定补偿对象(即给C和D)。在上述转让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将上述过程列明,并由四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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