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4月,王某某从新源县一村民手中以合同转让的形式,取得168亩承包草场。该草场位于国家公益林用地范围内,2005年由新源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2012年2月,王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工商核准登记为从事免烧砖、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及砂石料销售。后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未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未依法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该公益林,在该公益林上建设厂房等设施,从事非法采砂等活动,直至2017年5月案发。
案发后,经伊犁州检察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对被侵害土地作出鉴定:涉案土地为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二级,公益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权属为国家所有,破坏公益林面积共计88.51亩,经现场勘验,涉案土地原有植被已被损坏,林业种植条件已被破坏,土地修复费用为70.8万元。
案件办理情况
伊犁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明知所使用的土地系非建设用地,也明知开建砂场须办理采砂许可等手续,在未得到林业部门审批同意,未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亦未取得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88.51亩国家级公益林进行建厂采砂。其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伊犁州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 11月1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的行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土地修复费用70.8万元。该案于2017年12月26日开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单位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令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的行为,赔偿土地修复费用70.8万元。本案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疆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新疆土地辽阔,资源丰富,但许多地方生态状况极为脆弱,保护好林地、草地等生态资源,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有些地区为盲目追求经济发展,放松了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出现了大片林地、草地等生态资源被大肆毁坏的案件。案件发生后,往往只追究了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忽略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破坏的生态资源很多都未得到修复。违法犯罪分子付出较小的违法成本,却攫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使违法犯罪分子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对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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